保证的种类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并未严格限制保证人的资格。一般来说,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责任的范围是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人所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主债权。主债权是保证范围最主要的内容,从根本上讲,保证的设定就是为了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保证范围的其他内容也是由主债权派生出来的,是从属于主债权的。
2.利息。利息可以分为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都派生于主债权,所以属于保证责任的范围。
3.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必须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4.损害赔偿金。主要是指基于合同不履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金。
5.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实现而付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用、通知保证人的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