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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45人看过2024-01-17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173人看过2024-01-17

    1、合同分析
    (1)对合同类型和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归纳,建立本工程的合同结构。
    (2)对业主有关的活动分别存档,以防漏项。
    (3)分析合同中易产生风险和变更的条款,并分析这些条款为制定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2、制定预防措施
    在合同分析的基础上,对本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合同违约、变更情况等作出预测,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提交给业主。
    3、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系统的主要功能为:
    (1)提供合同结构模式和选用;
    (2)合同文件、资料登录、修改、删除、查询和统计;
    (3)合同执行情况的跟踪及处理过程和管理;
    (4)形成合同执行情况报表;
    (5)为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提供有关数据;
    (6)现行经济法规、资料的查询。
    4、合同争议与违约的管理
    (1)合同争议的调解
    ①项目监理部接到调解合同争议的书面要求后,要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争议的全部情况,及时与争议双方进行磋商,在此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如果双方对调解方案没有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的前提下,双方均应执行。
    ②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承包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监理部应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或督促承包商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③一方或双方不同意监理部调解决定时,可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最终办法提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在仲裁或诉讼的过程中,监理部有资格和义务作为证人,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2)违约处理
    ①在监理过程中发现违约事件可能发生时,项目监理部及时提醒有关各方,防止或减少违约事件的发生。
    ②对已发生的违约事件,监理部应公平合理地处理。
    ③处理违约。事件的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在与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解决方案。
    ④由于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合同另一方有权按合同的约定提出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的要求应予以受理,并妥善处理。对合同终止的原因进行记录备案。

  • 2663人看过2024-01-17

    1、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投标
    根据业主的需要,参加工程施工及设备、材料的招投标工作,对招标文件内容和标底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业主选定承包单位及供应商。
    2、协助业主确定本项目的合同结构
    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对合同的框架、类型、主要部分和条款进行分类、汇总,形成本工程的合同结构,确定合同内容符合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投资概算。
    3、合同执行过程管理和检查
    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对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合同履行进行全过程的监控、检查和管理。
    4、处理合同纠纷和索赔
    协助业主和公正处理建设工程各阶段中产生的索赔,参与协商、调解、仲裁甚至诉讼解决合同的纠纷。
    5、对合同的执行过程进行鉴证、处理合同中涉及的第三方关系以及合同条款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 792人看过2024-01-17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产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 1586人看过2024-01-17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1、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3、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 171人看过2024-01-17

    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5、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正性。
    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 1963人看过2024-01-17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建设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含二级)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四)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 171人看过2024-01-17

    1、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2、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3、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 211人看过2024-01-17

    1、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项目监理机构在进行投资、进度、质量三大目标控制时,在处理三者关系时,应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在工程建设中自始至终把”质量第一“作为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2、坚持以人为核心的原则。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工作质量保证工程质量。
    3、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要重点做好质量的事先控制和事中控制,以预防为主,加强过程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查和控制。
    4、以合同为依据,坚持质量标准的原则。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尺度,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应通过质量检验并与质量标准对照。
    5、坚持科学、公平、守法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工程质量控制中,项目监理机构要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监理。

  • 185人看过2024-01-17

    1、签约准备阶段。
    在这个阶段,建设方应做好对对方组织合法性,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调查。
    2、签约协商阶段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要注意以下问题:招标文件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它的内容对后续的中标签约和施工影响很大,必须予以重视。要注意分析招标文件中给定的项目性质、技术要求、工程相关条件以及给定的主要合同条款,对其超出自身条件和可能导致违法违规的要特别注意,应在标书中对其进行适当处理。
    投标文件除为中标服务以外,它还是要约,对合同的影响极大。投标文件在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和撤回。
    定标以后,不允许再对招投标文件进行擅自变更。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的,承担法律责任。
    3、合同条款确定阶段
    建筑施工合同是法定书面合同。在确定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建设单位审查合同时应就合同内容是否完整、全面,风险分担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查。现实中的建设方或建设方所在地主管部门印制的合同文本,往往不能注意到具体工程事项的特点,过于原则化,存在不少缺点。一般应注意添加: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工程功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等等。
    合同索赔条款的确定。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规定施工方的义务,在责任条款中规定索赔条款,在施工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履行义务有瑕疵,或不配合不协作时,可以进行索赔。
    合同价款的确定。对于施工难度小的项目,要采用固定价合同方式。对于不能全部采用固定价的合同,尽量加大固定价的比例,然后对可变部分进行具体要求。
    4、合同审定签字阶段
    要对前述阶段进行审核,检查是否存在疏漏;其次企业负责人员一定要在这一阶段对合同进行通读,从全局和整体出发,对合同条文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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