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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般来说,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发现公司对外有债权或其他财产权益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后,所实现的债权由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个人独资企业,其法律人格在本质上没有与本人分离,企业被撤销后,其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受法律保护,可以提起诉讼。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所以它的债务在它被注销后应该是转移给投资人的,根据权利义务的相应原理,债权也要转移给他。

    这要分情况:

    1、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如果用于家庭使用的话,应以其家庭财产偿还债务;

    2、如果个人独资企业不用于家庭使用,则以其个人出资额对债伤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注销后,如果未依法进行清算而注销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等人承担债务。
  • 100人看过2024-01-17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二十条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 100人看过2024-01-17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终止后应按照《民法典》(2024.1.1生效)和《公司法》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对外一切民事行为,包括起诉、应诉都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由清算组催收债权,这样利于实现怠于清算的企业及其股东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2、公司终止后,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3、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应诉。该公司的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公司的的债权。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这一判决的效力及于清算组织。在执行阶段,股东仍怠于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终止后应按照《民法典》(2024.1.1生效)和《公司法》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对外一切民事行为,包括起诉、应诉都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由清算组催收债权,这样利于实现怠于清算的企业及其股东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

    2、公司终止后,该公司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

    3、公司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义起诉应诉。该公司的股东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主张公司的的债权。但股东可以作为应诉被告,承担组织成立清算组,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的责任,这一判决的效力及于清算组织。在执行阶段,股东仍怠于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裁定由债权人组织清算,清算费用由股东承担。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依法定程序进行注销,要成立清算组进行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如果经公告,在45天内,债权人没有申请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如果没有公告,没有进行清算,由股东来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查工商档案,档案中应该有该单位债权债务承受人,否则工商部门不会核准注销的。可以要求债权债务承受人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公司股东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据此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或补充清偿责任的情形。公司清算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公司往来款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水平,规避风险,及时清理不合理的资金占用,保护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甲方对公司进行全面整合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2008年月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所发生各类账目进行清算。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达成如下清算协议:

    一、因乙方经办甲方承建工程建设,双方之间多年之间互有为对方支付、代垫付工程款、材料款等其他钱款现象,且双方之间账目不清,给甲方公司财务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1、因工程甲方已为乙方支付、代垫工程款、材料款,乙方对此数额没有异议。

    2、因?工程乙方已为甲方支付、代垫工程款、材料款,甲方对此数额没有异议。

    3、对于上述款项结算,由双方出具结算清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双方予以认可。

    二、本次清算为最终决算,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字之日起,原双方互相所签署的(2008年月日至2024年7月31日)工程量清单、借据、协议等自动失效。

    三、甲、乙双方承诺:此次清算所有工程账目及其他事宜均已核算完毕,正确无误,无任何遗留事宜,甲、乙双方不得再提出任何调解、仲裁上述法院等问题。在协议生效后乙方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清偿完毕,与甲方及公司无关,并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三、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愿意按协议严格履行。对于本协议未涉及的条款发生争议的,根据本协议确立的原则解决。解决不了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日期:

  • 100人看过2024-01-17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地址: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邮箱:邮箱:

    甲方是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占有公司的股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为明确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1、以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为日,此前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甲方承担;此后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乙方承担。

    2、属甲方承担的债务,若在股权转让后由乙方代为承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3、在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甲方应将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银行开户卡、银行开户许可证、代码证及数字证书、国税证登记正副本原件、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等移交给乙方保管和使用。

    4、如一方构成违约的,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按照股权转让价款的%承担违约责任,如由此产生诉讼的费用如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5、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出现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若股权转让未能按照约定完成转让,则本协议作废。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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