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与重组的区别
1、定义不同
2、自主性不同
(1)重组,由于没有法律框架约束,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都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制。比如,谈判的时间、债权人的清偿率等等,均是自由确定的,没有法定约束。
(2)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的约束。比如债权人的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司法保护的情形,比如,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2)重整,法律提供了一定的司法保护。比如,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阻止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限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限制企业股东行使股权等等。
4、成本不同
(1)重组,由于不是法律程序,不存在法律成本。
(2)重整,破产重整程序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必然存在一定的法律诉讼成本,但同时也有收益。
5、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
(1)重组,完全属于自愿,即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对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任何影响。
(2)重整,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享有解除权,管理人行使这种解除权不属于违约行为,企业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债权人只能够依据公平原则,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属于普通债权。所以,这样的权利使管理人在谈判中享有主动权,可以使管理人解除所有不利的、无收益(或收益低)、成本大的合同,极大地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
6、计划方案的通过条件不同
(1)重组方案,完全属于自愿,必须取得所有债权人的同意,否则重组方案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2)重整方案,并不需要所有的权益人同意。
7、时间效率不同
1、性质不同
(1)重组并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须在公司破产后才能进行,是在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时,经营管理人可以自主选择进行重组,目的是保护公司的经营秩序。
a、重组是公司本身主动的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行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资金以挽救公司经营
b、重组方式通常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出售,资产置换等
c、重组失败,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资金,并不表示公司必然破产
(2)重整属于法律上公司破产后的救济措施之一,目前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a、重整是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法院申请
b、重整计划是由债务人提出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通过实行
c、如果重整计划未通过,则意味公司进行破产程序
2、法律后果不一样。破产是法人消灭或死亡,全部的义务清算后消灭。债务重组是对企业的优良资产重新组合,法人人格不消灭和死亡,继续存在和发展。改制是对企业的性质和出资主体进行变更。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股票质押背后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结果,即便能形成利好,也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体现出来,而短期内可能会形成利空,当然也可能不会有什么影响。
不管怎样,在做股票投资时,对那些高质押的股票还是需要特别注意,因为质押股票的比例越高,就可能说明公司面临的困境越大或者大股东越急于变现,而且因还不上钱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也越大。这样的股票会更不让人放心,股票质押对股价走势的利空也就更多。
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2、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等。
以上三种方式组合
采用以上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
①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②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③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④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企业进行重组的,不影响企业对债务的承担,债务具体怎样处理,依据重组方案规定而定。
由于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破产偿债。对于经营极差,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破产。
2.债权转股权。对于负债过度,经营管理不善,无还本付息能力的一般性亏损企业或负债过度,但经营正常,尚有企业资产相对应,具备部分还款能力的企业,其金融性债务可视作沉淀贷款,通过“债权—股权”的方式予以解决。
3.托管或授权经营。托管经营是对于那些经营亏损,陷于困境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通过协商有选择地委托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去管理。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债务转化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利息等。
4、以上方式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