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人的重组收益和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按以下方式处理:
1、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即是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减去支付的现金(或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2、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即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减去收到的现金(或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再减去损失准备(如已对重组债权提取了损失准备)。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诉讼时效是六个月。
在六个月之内法院需要对案件做出判决结果。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个人的债务纠纷不会牵涉和影响到公司的资金安全。这是因为:
1、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财产的所有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凡不属于其公司的债权债务,任何人都无权随意动用和查封公司的财产。
2、公司股东个人的债务纠纷,属于股东个人,并由股东当事人个人负责和承担。但是法院有权查封股东在公司的股权,并且可以在胜诉后以该股权获得赔偿。
但是,如果公司做了该股东的债务担保人,公司就有连带的担保偿还责任。在被担保股东偿还不了债务时,公司就有偿还的责任。那么,这就会牵涉和影响到公司资金安全的。
“明股实债”也称“名股实债”,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金融领域广泛存在的一种融资方式,主要是投资方以股权投资的名义进行债权投资,通过约定刚性兑付和固定收益条款,最终实现保本退出的一种融资模式。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担保方式,“明股实债”兼具股权和债权属性。目前,在房地产、私募、PPP、保险资金等多个领域涉及“明股实债”问题。
对“明股实债”的法律性质判断不一。有的是结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认为投资回报不与经营业绩挂钩、当事人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债务人提供保本收益的承诺,并约定了到期回购的条款,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借贷关系;有的认为该形式具备了股权转让的所有特征,约定了转让股份、价格、支付方式等,在当事人没有充分的证据推翻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登记效力的,应当认定股权;还有一种认定方式同时确认双方的借贷关系和股权转让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确认超出股权价值部分为借贷,未超出股权价值的部分为股权。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资产重组是指企业资产的拥有者、控制者与企业外部的经济主体进行的,对企业资产的分布状态进行重新组合、调整、配置的过程,或对设在企业资产上的权利进行重新配置的过程。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分为: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