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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民事责任,如果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的责任,代持股东没有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的,不承担公司的风险。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新增股东怎么清算公司资产

    公司新增股东,不是公司解散清算的情形,所以不需要清算公司资产。公司通过增加注册资本新增股东的,向新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股东的风险承担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公司法人的风险承担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其实说白了就是这家公司。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 100人看过2024-01-17

    现在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出资来源不影响投资事实,不因此否定出资义务的完成;

    第二种股东将公司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股东没有公司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对出资的真实性及合理性不予认定。

    这两种观点的核心差异是:股东的出资来源有瑕疵,会不会影响出资义务的完成?

    分析: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只要将货币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就完成了出资义务。目前法律对股东出资责任追究主要是针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两大类义务上,即涉及“出没出资”的问题,而没有涉及“以什么来出资”这个问题;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该规定实质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两个意思:

    (1)货币出资的非法性,不影响公司基于独立性原则取得出资资产;

    (2)出资来源的非法性不当然否定出资义务之完成。

  • 100人看过2024-01-17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未到期的债权;

    4、附利息的债权;

    5、附生效条件或附解除条件的债权;

    6、附始期债权;

    7、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

    9、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将来求偿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人的除外;

    10、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后形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1、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12、票据追索权;

    13、税款债权;

    14、其他合法的请求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股东的权益有:

    1、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

    2、股东说明正当目的,可以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的,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

    4、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5、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转让、实行股份交换、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7、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9、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10、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其请求无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

    1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登记条例将出资人或者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司不予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公司股权并请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

    1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付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全面出资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损害公司权益怎么办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逃避债务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

    2、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

    4、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裁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出现损失时,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不承担连带的责任,除了有虚假或者抽逃出资行为外。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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