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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既然是股东的话,应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定义为: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份有限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是合法的情况下,你只要承担的责任,是你所认购的股份数额的多少。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公司的依法设立主要是指设立程序而言,即公司的设立必须依据法定的程序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领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有的公司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的设立还需经审批程序。

    2、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我国公司法将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称之为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3、公司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公司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可以自由选用,但必须标明公司的种类即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若要与自然人一样,就必须拥有权利。公司必须在依法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的基础上自负盈亏,用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有: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不按时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法人跑了,股东有权要求也有义务要求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股东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人跑了,如果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没有达到破产的程度的,可以重新在变更一个法人代表。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并作出变更法人代表、印章及其他的变更请求,同时指定新的法人代表,做好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经全体股东签字后,与股东会作出此决定的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提出上述变更请求。

    在发生矛盾纠纷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按其出资比例或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

    (2)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出资或所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

    (3)查阅公司章程、查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按比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分取红利;

    (5)公司终止后按其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 100人看过2024-01-17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股东的权益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对股东的权利和地位作了高度概括。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按其出资比例或其所持股份行使表决权;

    (2)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其出资或所持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还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享有优先购买权;

    (3)查阅公司章程、查阅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按比资比例或所持股份分取红利;

    (5)公司终止后按其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公司法》还通过完善公司的组织机构制度和管理机制来保障股东权益,并规定了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合法权益受侵犯等权利(详见第2章、第3章有关内容)。

    此外,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股东的权益还有:

    1、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

    2、股东说明正当目的,可以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的,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

    4、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可以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5、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6、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转让、实行股份交换、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7、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之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签发记载义务。

    9、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交付股票;公司不予交付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履行交付义务。

    10、记载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公司股东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其请求无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因股东名册登记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将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记载于股东名册,但以其他形式认可出资人或者受让人股东身份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依照前款向公司主张权利。

    11、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登记条例将出资人或者股权受让人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公司不予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享有公司股权并请求公司履行登记义务。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股东以技术出资如何确认股权

    如果技术方不是专利形式,不能用货币计价并且可以转让,那么就不是公司法认可的出资类型,所以要进行特别约定:

    第一种:出技术方只少量现金出资,比如1%,但是在章程、股东协议里面进行约定,每个股东的股权比例,表决权及分红权比例,出资1%的股东可以有99%的表决权和分红权,这是公司法允许的。

    第二种:出技术方的现金出资部分由出资方垫付,以后用分红款还上。

    以上两种方式都需要对章程和股东协议进行特别约定,不能随意套用模版,否则容易出问题。

    二、关于技术入股的分析

    采用非专利技术入股在政策和法律上可行,但是实际操作比较难。最好的办法是,如果你的合作方确认要采用你的技术来作为公司将来运作的基础,那你可以和他商量你的技术可以占到多少股份。如果是申请过专利的技术,那就属于知识产权入股。知识产权出资必须聘请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对该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股东出资表应当填写每个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如果注册资金100万,那最后相加也要100万。在出资表中可以填写谁出现金额度是多少;谁出技术,额度是多少。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被依法认定无效的。

    2、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出资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的。

    3、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经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数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4、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出资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债转股的评估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债权出资的,应履行评估程序。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2)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B、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C、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D、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3)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及手续

    综上所诉,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

    A、债转股合同;

    B、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

    C、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

    D、验资报告;

    E、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F、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G、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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