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时候,也可以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这就是说,在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由这些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为二人以上而言,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就特殊情况来说,也就不难理解了。要不然在我国《公司法》中也不会单列国有独资公司这个章节。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单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故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在有的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会由股东来承担。公司清算,是指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因自身经营不善或者经营期限到期及其他原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被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强制要求清算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自行清算,达到公司解散及法人主体资格消灭的结果。
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企业进行重组的,不影响企业对债务的承担,债务具体怎样处理,依据重组方案规定而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以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十五条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债权有六种形式,贷款、加工款、租金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在这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务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项、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我国《民法典》根据债的产生,将债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这是债的四种类型。企业债权指的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在企业开展民事行为的活动中享有的债权。在企业财务管理的角度,企业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出现经济纠纷需要赔偿,或者亏损甚至资不抵债破产,股东的损失仅限于投资,不涉及个人和家庭其它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