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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人看过2024-01-28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时确有困难,缺乏偿还能力,向人民法院以担保方式保证其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暂缓执行的一种措施。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128人看过2024-01-28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满足规定的生效要件且不存在认定为无效的情形,那么是有效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 130人看过2024-01-28
    1、借款种类
    借款种类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业属性、借款用途以及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进行划分的。针对不同种类的借款,国家信贷政策在贷款的限额、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因此,借款合同一定要订明借款种类,它是借款合同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
    2、借款币种
    借款币种即借款合同标的的种类。借款合同的标的除人民币外,还包括一些外币,如美元、日元、欧元等。不同的货币种类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应对货币种类明确规定。
    3、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围和内容,即贷款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与哪种生产要素相结合,它规定了贷款的使用方向。借款用途是由借款种类和条件所决定的,银行严格规定各种借款用途并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有利于保证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贷款的安生性。
    4、借款数额
    借款数额,是指借贷货币数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须有数量条款,只有标的而没有数量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没有数量,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小就无法确定,借款合同没有借款数额,就无法确定借贷货币的多少,也失去了计算借贷利息的依据,因此,没有借款数额条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
    5、借款利率
    利率是指一定时期借款利息与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对确定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多少至关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没有利率条款。
  • 138人看过2024-01-28
    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 127人看过2024-01-28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满足规定的生效要件且不存在认定为无效的情形,那么是有效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 253人看过2024-01-28
    需要收取利息,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据此可知,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如果融通资金约定利率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
  • 150人看过2024-01-28
    (一)债务管理按债务偿还期限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管理。
    流动负债管理,是指企业对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动用流动资产或举借新的流动负债来偿付的债务运营及管理。
    长期负债管理,是指企业对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偿付的债务运营和管理。
    (二)按债务形成分为借款性债务、往来性债务和自发性债务管理。
    借款性债务管理,是指对企业在向银行和社会筹资过程中有意识地主动增加的债务进行管理,如对银行借款、应付债券的管理。
    往来性债务管理是指对在外部交易中形成的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等债务的管理。自发性债务管理,是指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自动形成和增加的债务进行管理,如应交税金、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的管理。
    (三)按债务是否肯定分为实有债务和或有债务管理。
    实有债务管理是指对事实上已经发生,企业必定要承担偿还义务的各项债务进行管理,如银行借款的管理。
    或有债务管理是指对尚未确定的未来事项可能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管理,如应收票据贴现、未决诉讼等的管理。
  • 239人看过2024-01-28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对已经占有的动产,并不能当然成立留置权,留置权的成立必须以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全部履行为条件。债务人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仍处于自觉履行的状态中,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留置。
    2、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其意思主要包括:一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是债务人的动产,而不是不动产,占有不动产不构成留置;二是债权人必须占有动产。不占有动产不得享有留置权;三是债权人占有必须是合法。其合法占有可以基于承揽、运输、保管等合同的约定而取得的对动产的占有。如果不是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得留置。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除了企业之间留置的以外,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处于同一法律关系中。比如,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不按期交付保管费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此时留置权成立。如果保管人对寄存人留置的是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则该留置权不能成立。
    以上便是关于行使留置权的相关内容。从文章的介绍中,您可以知道留置权的行使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不是您想留置就可以留置,也不是所有东西都可以作为留置物留置。您在行使留置权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小细节,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尽量咨询相关律师,他们会更您详细解答,也可以帮助您解决您遇到的困难。
  • 149人看过2024-01-28
    (一)债务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债务管理是指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商业信用等方式来筹集经营所需资金并对其运营全过程进行管理。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借款管理仅指向金融机构借入款项运营管理。
    (二)经营中,所有企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债务,但并非所有企业都进行借款经营。有些行业受生产领域、销售范围、市场环境、金融政策、理财目标等的影响,企业依赖自有资金运营完全能达到经营目的,实现战略目标,这类企业的债务主要体现在商业信用上。因此债务内容丰富,对债务进行管理不是借款管理所能取代的。
  • 127人看过2024-01-28
    根据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要做具体的分析,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违反《贷款通则》规定而无效,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民法典》的效力规定。
    (一)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1、企业向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的金融机构的合法借贷行为有效。这种情况是指正常的工商业企业为了自身的业务发展而向银行贷款的行为,银行本身是从事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当然应当受到保护。
    2、企业向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无效。银行的内部机构和一些行政事务机构只有吸收储蓄的只能,不能进行对外借贷。
    (二)企业向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
    1、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非金融机构不能从事资金借贷业务,尽管学术界对此有争议,但是学理解释毕竟还是属于无权解释,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应当以相关机关的规定为准。
    2、企业向个人借款行为。为了实现有效的金融管控措施,企业的工商借贷一般只能由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提供,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在《民法典》出台前受到承认,但是企业向个人的借贷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情况严重的可能会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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