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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人看过2024-01-28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如果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六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给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折价或变卖,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用后,剩余的返还给定作方。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如果建筑安装单位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建设单位不给付报酬达一定期限,建筑安装单位可对建设项目实行留置,行使其留置权。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如果存货人拒绝支付报酬达一定期限,保管人即可对其保管物行使留置权,将保管物折价或变卖,以应得价款或所得价款清偿其保管费。
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如果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5、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如果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赁费用,出租人可在解除租赁合同的同时留置承租人的相应财产。
6、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如果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不履行其义务达一定期限,受托人可将其占有的委托人的物品或有价证券留置,从中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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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人看过2024-01-28
如果业主已按合同付足工程款给承包商,而承包商拖欠款时,业主就有可能要支付第二次工程款以清偿分包商、供应商、工人登记的留置权。这样,承包商付款担保制度应运而生。承包商付款担保提交给业主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以免业主遭受不合理的留置。如果业主已按合同付足了工程款给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工人的留置权登记将转为对承包商付款担保的索赔。由于债权人通常搞不清楚到底是谁在拖欠款,因此往往双管齐下:既登记留置权,又同时向承包商付款担保人索赔。
承包商付款担保人实际上是保证:
1、承包商的投标价不低于成本;
2、承包商的财政状况能够满足履约的需要;
3、承包商不会挪用工程款,并保证支付工资、材料款和分包款。这些其实也是履约担保人应该保证的内容,因此付款担保是履约担保的附加担保,不另加收保费,也不会增加社会成本。为避免支付两次分包款,承包商还会要求分包商提交付款担保,而分包商也会要求下级分包商提交付款担保,这样就会形成一个严密的付款保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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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人看过2024-01-28
1、一般物权的消灭原因可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既然是物权,那么,物权的消灭原因就是留置权的消灭原因。而一般物权的消灭原因主要有:主体的消灭、主体的混同、标的物的灭失。
(1)主体的消灭可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如果享有留置权的公民死亡且无继承人承继其权利,则留置权因缺乏主体而消灭。
(2)主体的混同可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如果设立留置权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二为一,则留置权人即债务人,此时留置权已无行使的必要,留置权因此而消灭。
(3)标的物的灭失可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如果留置权人在保管留置物的过程中因其保管不善而导致留置物灭失的,那么留置权人因留置物的灭失而无法行使其留置权,留置权亦因此而消灭。
2、担保物权的一般消灭原因可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主要形式之一,那么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也是留置权的消灭原因,这主要有:被担保债权的消灭和担保权的实行。
(1)被担保债权的消灭可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如果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即基于留置物之上而产生的债权因债务人的履行或其它原因而导致消灭时,留置权将因其担保对象的丧失而消灭。
(2)担保物权的实行可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如果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一定期限后,合法地行使其留置权,将留置物折价或变卖以补偿其债权,这时,留置权因留置权人的行使而消灭。
3、一些特殊原因导致留置权的消灭。
除一般物权的消灭原因和担保物权的消灭原因之外,留置权也有其独有的消灭原因,这包括:对留置物占有的丧失、留置权人抛弃留置权、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留置权人违反保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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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人看过2024-01-28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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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人看过2024-01-28
1、须债权人因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行纪合同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发生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物的范围,除了留置物本身外,还包括其从物、孽息和代位物,但从物未随同主物被留置的除外。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4、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不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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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人看过2024-01-28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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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28
实行留置权包括:
1、折扣是指留置权人约定的价格抵消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取得留置权所有权;
2、出售是指将留置物的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包括拍卖和一般买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留置权因下列原因被消灭:债权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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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28
不能随意变卖,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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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人看过2024-01-28
债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方法主要就是三种:第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法。
第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如果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强制拍卖。
第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将留置物变卖,如果协商不成的,留置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判决后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留置物拍卖或变卖。但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公平、公开、公正,人民法院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而以变卖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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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人看过2024-01-28
留置权的实现应具备以下几项要件:
第一,债权已届期清偿期
只有当留置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留置权才初步具备了实现了条件。
第二,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
留置权不同于其他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在于其发生二次效力,当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仅产生留置的效力,即权利人有权留置标的物,但尚不发生优先受偿效力。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能立即将留置权进行变价并优先受偿,而必须再履行一定的程序方能真正实现留置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主债权合同中约定,当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经过这一宽限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不经通知,直接行使留置权。
2、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方可实现留置权,将留置物变价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债权人没有履行通知义务而直接变价处分留置物的,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保管人甲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而寄存人乙仍不支付保管费用之时留置了乙的保管物(一批电器),虽然其给乙确定了3个月的期限,但是并没有通知乙在这3个月内履行债务。当3个月期限届满后,乙就直接将该批钢材变卖了,那么甲应当就由此给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当钢材被低价处理时所产生价差,以及乙因钢材被卖而必须以更高的价格重新购买相同质量的钢材时产生的价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