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如果业主已按合同付足工程款给承包商,而承包商拖欠款时,业主就有可能要支付第二次工程款以清偿分包商、供应商、工人登记的留置权。这样,承包商付款担保制度应运而生。承包商付款担保提交给业主在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以免业主遭受不合理的留置。如果业主已按合同付足了工程款给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工人的留置权登记将转为对承包商付款担保的索赔。由于债权人通常搞不清楚到底是谁在拖欠款,因此往往双管齐下:既登记留置权,又同时向承包商付款担保人索赔。
承包商付款担保人实际上是保证:
1、承包商的投标价不低于成本;
2、承包商的财政状况能够满足履约的需要;
3、承包商不会挪用工程款,并保证支付工资、材料款和分包款。这些其实也是履约担保人应该保证的内容,因此付款担保是履约担保的附加担保,不另加收保费,也不会增加社会成本。为避免支付两次分包款,承包商还会要求分包商提交付款担保,而分包商也会要求下级分包商提交付款担保,这样就会形成一个严密的付款保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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