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不承担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连带责任是以股东身份为前提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方无需对相应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监事或者监事会是能够起诉公司的。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能够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股东被羁押后,原则上是不会影响其股东身份的。只要后续没有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则该股东就能够继续持有股权,同样也能够将股权转让出去,具体程序与一般的股权转让程序无异。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破产债权主要包括:
(一)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四)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五)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六)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七)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