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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4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是分开的,债权人是不能起诉股东的。

    一、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为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在出现下列情形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未缴出资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2)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3)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4)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或者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4

    公司欠债是不能起诉其他股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欠款

  • 100人看过2024-01-24

    公司欠债是不能起诉其他股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它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名师法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此外,分公司的财产也属于总公司,二者在经济上是统一的,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所以,债权人与分公司之间发生债权债务纠纷时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分公司是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当事人起诉总公司以追偿其余分公司之间的债务时,可以将分公司列为当事人之一。

  • 100人看过2024-01-24

    1、债权: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等。

    2、债务: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利息、应付税费、应付债券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等等。



  • 100人看过2024-01-24

    一、合伙企业如何清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合伙企业进行清算时,财产不足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清偿,有剩余的,依据出资比例返还合伙人。

    2、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设立的程序破产清算法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时限

    1、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必须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申请。企业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申请人必须在批准之日起90天内持审批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合伙企业应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下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经济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

    1、农村村民。它是指农村的农民个人,不包括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居民。

    2、城镇待业人员。它是指城镇待业青年和其它无业人员。

    3、辞职、退职人员。它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辞职和退职人员。

    4、个体工商户。

    5、非法人企业的私营企业。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它人员和经济组织。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步骤和手续

    1、领表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领取《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按表格要求填写。

    2、提交材料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载明的事项:

    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c.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f.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g.入伙与退伙;

    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i.违约责任;

    j.合伙的经营期限;

    k.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 100人看过2024-01-24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 100人看过2024-01-24

    (一)清算费用的预提、支付没有量化规定。

    破产费用是指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清算组为了管理、处理破产财产而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关于破产财产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占破产财产的比例,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容易出现乱收费的情况,此现象导致破产清算的无用功。

    (二)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变现过程中没有财务监督。

    清算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容易产生像清算小组在破产清算中乱收费的漏洞,甚至消耗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在评估、变现时,由于部门分割、评估管理出现很多问题,缺乏公平性、统一性、权威性,过于形式化。

    (三)清算工作效率不高造成会计核算拖沓。

    在破产审判实践中,企业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有些清算小组中有些人员能力不足,素质不高,对清算知识财务管理知识不了解,从而影响整个小组的进度,造成没有必要的时间和金钱的浪费。这就是清算小组人员构成不合格导致的。有些企业资产已经处置,但由于相关手续没有及时传递到会计部门,没有按照清算会计制度组织正确的会计核算。另外,在清算破产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方面,随着经济科技的变动,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可能发生了变化,因此企业应当定期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 100人看过2024-01-24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有何规定

    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三十天,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依据《破产法》第4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破产债权是依破产程序启动前原因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 100人看过2024-01-24

    在企业的实际破产清算中深感我国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待进一步规范,现就破产清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试作以下探讨。

    破产财产的界定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清算组就接管了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破产企业应及时向清算组移交会计档案、企业各种文书合同,移交的档案包括原企业的人事、财务等各种档案、文件、经济合同、债权债务证明、各种账册、报表以及企业的各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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