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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0人看过2024-01-24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具体规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规则: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462人看过2024-01-24
    1、追究开办单位的偿债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撤销、歇业无力偿还债务,开办单位(可在工商注册档案中查到)在两种情况下承担偿债责任,一是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开办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该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追究出资方的责任
    企业开办时出资方一般有开办单位、股东、合伙人等。如果出资者已足额投入,则以企业资产承担债务,不另外追究投资者责任(合伙人除外)。如果出资者没有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应在出资差额范围内追究其偿债责任。
    3、追究担保人的责任
    企业债务如果有担保人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
  • 142人看过2024-01-24
    企业债务主要有以下三种:战略性发展需要而筹措的长期债务。短期资金不足而借入的短期借款。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应付项目。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行磋商,敦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签订还款协议。
    如果该债权有抵押担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与抵押人或者保证人进行协商,也可请第三者“牵线搭桥”,使抵押人以足额的抵押资产抵偿债务,或者由保证人来代偿债务。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自愿。
    2、合乎法律法规规定。
    3、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130人看过2024-01-24
    债权人如果不想伤和气、结怨仇并迅速化解债务纠纷,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 131人看过2024-01-24
    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诉讼手段是最有效的也是最终的保护债权的手段。诉讼手段之所以是最有效的手段,其根本原因就是它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只要债务方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债权方则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以债务方的意志为转移。有的债权人对通过诉讼手段催收欠款缺乏信心,比如担心分期还款的最后期限没有到期就起诉,可能对已不利,这实质上是因对法律的不了解而产生的莫须有的恐慌,其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所以,债权人在诉讼之前进行一些法律咨询是必要的。
    债权方还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确保在判决之后能顺利收回应收欠款。
  • 141人看过2024-01-24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2002年开始施行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使得证据的收集、保护和及时举证显得尤为重要,不然就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在欠款纠纷中,债权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证据要注意收集:有关债务方主体资格的证据、合同或协议、送货单(一定要债务方签收,是单位的要加盖公章)、托运单、欠条及各种结算票据等,其他与该欠款有关的电报、传真、函件等都应妥善保存。
    对于那些因特殊情况可能灭火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于那些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对于已收集到的证据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
  • 138人看过2024-01-24
    由于拖欠货款的债务纠纷。
    1、因部分生产、销售企业产品结构不合理,市场销售不畅,积压了大量商品,销售心切,不得不采取赊销的方法。其它企业占用了该企业的资金,该企业也只好再占用提供原材料等企业的资金,从而形成“债务链”。
    2、部分企业财务管理松弛,责任不明,在没有专人负责,在对方信誉不明的情况下,盲目支付预付货款,导致预付款长期被占用。
    3、少数企业故意不讲信誉,不遵守合同,造成连锁反应,同一笔货款形成几个债务纠纷。
    4、部分经济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未造成根本违反合同的情况下,抓住质量、数量、交货期限等方面的问题,作为拒付全部货款的理由,久拖不还。
    由于拖欠金融企业贷款引起的债务纠纷。
    1、盲目贷款,银行对贷款的风险性认识不足,对借贷方的经营情况不作认真调查,信贷失控现象严重,企业对自己的产品结构、经营方向、市场趋势均未作全面的可行性研究,盲目要求贷款,盲目扩大生产经营,导致所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
    2、违章贷款、人情贷款、风险贷款增多,债务纠纷也自然增多。
    3、重视贷款轻视收款,监督不力,催讨无力,甚至出现以贷款还贷款,越贷越多的恶性循环贷款。
    4、多头开户,多头贷款,拆东墙补西墙,最后造成企业欠企业,企业欠银行,银行欠银行的多角债务。
  • 140人看过2024-01-24
    作为债权方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重视审查债务方的主体资格。
    二是审查债务方的经营范围。
    三是审查双方所经营内容是否合法。
    四是审查债务方的偿债能力。
    五是审查债务方是否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六是审查有无必要签订合同或协议,准备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条款是否齐备,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
    七是审查有关条据是否规范,比如若债务方出具的是应收票据(债务方能出具应收票据的,则要尽量采用该方式,因为应收票据的风险远远小于欠条之类的条据),则要严格审查所开票据是否规范。
    八是能采取担保措施的,要尽可能要求债务方提供担保,因为经担保后的债权优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这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当然在设立担保时要注意担保在法律上的有效性。
  • 127人看过2024-01-24
    1、进一步充实完善债务立法和信贷立法,改变现有法律不能完全适应处理当前复杂债务纠纷的需要,以及在实际处理债务纠纷时出现法律依据不足,无法可依的状况。
    2、正确选用非诉讼和诉讼手段。选用非诉讼手段就是通过债务关系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以及在上级主管部门,银行的共同参加下进行调整,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求得当事人之间的谅解和支持,来处理双方的债务纠纷。故意不守信用,拖欠债务的就应及时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来解决债务纠纷。对有些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债务人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3、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不仅要发挥其事后诉讼代理作用,还要发挥事先监督企业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作用。在具体清理债务工作中,企业法律顾问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促使对方慎重考虑自己行为的合理性及其法律后果,同时企业法律顾问还应及时地对企业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分类、排队,对一些法律关系清楚、诉讼时效将过的债务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失。
  • 146人看过2024-01-24
    属于债权人的公司,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申请调解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如公民、法人等的基本情况。
    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如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还款义务等。
    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如借款合同、担保协议等。
    4、该纠纷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债务人应按约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债务人又反悔或部分反悔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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