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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人看过2024-01-29
    债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如下:
    (一)主体方面的限制
    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二)客体方面的限制
    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三)内容方面的限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四)形式方面的限制
    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以上四点说明,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 140人看过2024-01-29
    债权的转让必须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二)转让不得改变债权的主要内容。
    (三)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达成债权转让的协议。
    (四)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五)债权的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六)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续。
  • 141人看过2024-01-29

    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享有,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二)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
    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三)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
    (四)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让前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仍接受债权转让的,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 122人看过2024-01-29
    债权转让有效的条件如下:
    (一)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
    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 133人看过2024-01-29
    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4、必须有转让通知。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之债。
  • 138人看过2024-01-29

    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这类债权主要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等。
    (二)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 130人看过2024-01-29
    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由原债权人即转让人作出,应以到达相对人即债务人为生效要件。在连带债务的情形中,虽然连带债务对于债权人视为同一债务,但各债务人负担各自以全部给付为内容的独立债务。因此,原债权人必须通知全体债务人。如果仅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予以通知,则债权转让只对此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回。
    (二)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转让人与债务人因债务转让而完全脱离关系。转让人不得再向债权人请求给付债务。如果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更不应使合同终止。如果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造成对受让人的损害,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因原债权人接受此种履行,已构成不当得利,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要求其返还。
    (三)债务人在合同转让时享有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
    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权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受让人既然是自转让人处承受权利,他所取得的权利自然不得大于转让人。在债权转让之后,债务人对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权可以对抗受让人即新的债权人。
    (四)同一债权转让数个人的,最先通知债务人或在确定时间内最先被债务人接受的转让具有优先效力。
    如果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出于善意向受让人履行,即使该债权转让是无效或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债务人的履行仍然有效。
    (五)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
    当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即原债权人也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 144人看过2024-01-29

    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大部分债权可以转让。但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债权转让的范围应当受一定的限制,以下这些债权不得转让:
    1、据合同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2、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
    3、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 144人看过2024-01-29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因此,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 125人看过2024-01-29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二)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三)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四)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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