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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6

    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所以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如果法人代表是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6
    企业债权债务清收措施有:
    (一)运用非诉讼方式清收债务
    非诉讼的清收工作花费的成本小,更重要的是不伤及企业和客户之间的合作关系,所以这个方式是企业的首选方式。实践中,很多企业的非诉讼清收工作往往效果不好,其原因往往在于清收的方式和力度不够。

    应该看到,对于一个欠款不还的企业,其债权人往往不止一家,其用于归还债务的资金也有一定限度,所以企业会根据轻重缓急确定不同的还款期,这个时候,谁催收的力度大,谁就可能更早的拿到钱,正所谓会闹的孩子有奶吃,所以必须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给债务企业施加压力。

    (二)运用诉讼方式清收债务

    诉讼是企业保护自己权利的有力手段,一个准备充分的案件,其效果常常是令人满意的,更为重要的是诉讼可以给企业的其他客户传递一个强烈的警戒信息,有效的抑制其他客户拖欠货款的企图。中国的企业家眼里往往将诉讼作为无奈的选择,但是越不敢诉讼,拖延下来的结果会越糟糕,所以对于诉讼的正确态度应该是:不轻易诉讼,不惧怕诉讼,做有把握的诉讼。

    企业债权债务清收措施包括了诉讼与非诉讼的两种方式。企业在催收债务时应首选非诉讼的方式,与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般为合作企业,如果一开始就运用诉讼的方式来催收,会伤害到双方的合作关系。如果企业使用了各种方法,对方还是没能偿还债务,为了使债务得到清偿,只能选择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了。

  • 100人看过2024-01-26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你来承担。

    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2、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几乎唯一的义务就是出资,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就需要在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0万,而全体股东实际出资200万,有800万的缺口,而公司欠债1000万无法偿还,那全体股东,应对公司1000万债务中800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6
    根据企业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应该由破产公司的资产承担债务,如果出资人有不实出资的,出资人要承担相应的债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破产后,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6
    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00人看过2024-01-26

    查询公司债务可以直接查询会计账簿,无法查询的,只能去人民银行信贷管理系统查询。一般来说,只能通过人行查询企业贷款卡。

    具体方法为:单位填写企业贷款卡《查询申请表》;准备单位介绍信、有效的贷款卡和经办人的身份证;经办人到人民银行当地支行进行查询。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接受查询后,当场给予查询。

  • 100人看过2024-01-26
    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640人看过2024-01-26

    1、温州某家纺集团——巧妙化解民间借贷危机

    企业背景:

    温州某家纺集团有30年发展历史,曾荣获过“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等荣誉,年营业额最高达12亿元。因盲目扩张,导致入不敷出;被银行抽贷,为救企业盲目计划上市,筹集私募基金3.2亿涉及1800多人,民间借贷1.8亿涉及200多人,总负债达18.5亿元。企业资金链断裂,经营与市场都陷入了混乱的状态,无法正常经营及支付员工工资。

    2、浙江某皮革公司——成功剥离银行债务

    企业背景:

    浙江某皮革公司是国内专业生产束状超细纤维合成革系列产品的现代化技术密集型企业,其下五大产品深受国内外客商青睐。因盲目扩张,银行贷款2.9亿元,大部分应收款成为呆账、死账,导致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支付银行本金、利息,拖欠员工工资、拖欠供应商应付款。

    3、浙江某阀门集团——有效切断担保链

    企业背景:

    该集团是中石油一级供应网络成员、中石化优秀供应商、国电力电站配件供应网络成员、商务部“AAA诚信企业”。但因重资产、高负债,集团经营利润勉强覆盖银行利息,受担保企业危机波及,无法代偿巨额利息而被银行起诉,深陷担保链危机。

    4、江苏某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成功化解股东法律风险

    企业背景:

    该公司创建于2000年,员工近千人。集团固定资产价值3亿元,年产值达20亿元。但因集团公私不分,财务混乱,法律风险巨大;又因盲目扩张,导致资金链断裂;集团内所有子公司、控股公司均陷入担保链旋涡。该公司向银行贷款的6.8亿元即将到期,民间借贷约1.2亿元,大部分资产已做抵押,已无法支付银行、民间高额的本金与利息,部分资产被查封、冻结,且大多会计凭证不合规、往来款手续不清,财务报表不合法,股东面临着严重的法律风险。

    5、江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成功应对投资过大

    企业背景:

    该企业成立于2003年,从事太阳能光伏技术研发和生产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浙江大学硅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重要研发基地之一。因投资过大、盲目生产,导致资金链断裂、产能过剩;且银行贷款全部到期,企业帐务违规处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6、产业资源整合

    企业背景;

    某省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为保护企业,在此隐去企业具体名称)是我司众多整合案例中较为典型的一个。该玻璃公司是该省最大的浮法玻璃制造商,已建成550吨/日优质浮法玻璃生产线,年产可达4亿元,实现了利税数千万。但在2024年,该玻璃公司因扩张过快,盲目投资,出现资金链断裂,又被银行抽贷、压贷,导致债务高居不下,最终爆发了严重的债务危机。

  • 100人看过2024-01-26

    根据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和公司是否承认这种债权债务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的说:

    (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的认定遵循下列原则,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二)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

    (三)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除非相对人为善意。

    (四)公司因故未成立,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发起人之间应该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 100人看过2024-01-26

    公司债务一般由公司个人财产承担,一般法人不承担公司债务。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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