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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不是必须书面通知

    1.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2.但是上述规定并未限制通知的形式;

    3.通知的形式并非只有书面形式一种,口头通知亦可;

    4.因此,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可以采用口头通知等其他形式通知债务人,只要债权人能证明其确实就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债务人即可。

  • 100人看过2024-01-01

    (1)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2)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新的债权人的基本信息,以便债务人履行其义务;

    (3)让与人退出合同,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收回本金利息的权利;

    (4)新的受让人加入合同,替代让与人收取借款本金及利息;

    (5)债务人享有的对让与人的权利,依然可以向新的受让人主张。

  • 100人看过2024-01-01

    基本信息: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债权转让:主债权的转让,是指存在担保等从债的情况下,不改变主合同的内容,主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主债权和担保债权的关联主要有:担保债权是主债权的从债,其能否有效实现受到主债权的很大影响。主债权的消灭会影响担保债权同时消灭;主债权得到完全清偿后担保债权也发生消灭。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3、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4、如果主债权的转让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权转让的效力就不能及于担保银行,主债权人在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就有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不能无故拒绝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主债权转让的条件有:

    (1)债权范围:转让的债权不得属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2)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则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无效。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抵押权从产生到消灭,都是为了使主债权得以圆满实现,所以主债权毫无疑问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

    无论被担保的债权属于何种类债权,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都应就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作出约定并在抵押权设定登记时一并加以登记。这是出于抵押权特定原则的需要。因为如果主债权的种类数额没有确定下来的话,抵押权人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交换价值就无法确定;抵押权得以优先受偿的范围也就没有确定。

    主债权的转让,是指存在担保等从债的情况下,不改变主合同的内容,主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主合同变更担保合同还有效,但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性,我国法律规定的是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但从合同由特别约定的除外。未规定主合同解除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导致担保合同解除。
  • 100人看过2024-01-01

    《民法典》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是无效的,具体的如下所述。

    (一)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

    无效担保合同的归责原则是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的民事责任的性质属缔约过失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也正是以民法上以过错为原则而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主合同内容变更后,担主合同变更担保人不知情,在变更的范围内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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