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财产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向合伙投入的资金、实物等;二是合伙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法。商从性质上来说,这两部分财产都是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法。商但由于合伙人仅限于公民个人,他们既是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又是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因此,合伙财产仍属于个人财产法。
对合伙财产必须按照财产共有关系的法律要求,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进行统一理和使用,未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任何合伙人都不能使用和处分合伙的财产。
有限合伙人的法定退伙情形包括: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3、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4、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清算净资产退出这种退出方式是比较常见也是相对比较公平的方法,核算目前项目的账面的资金、资产然后除去各种债务,如果是亏损的弥补完亏损,剩余的净资产按照持股比例进行退出;
2.原投资额退出一般情况下原投资额退出是比较实用的,这种方式即使是项目处于亏损状态下也可以保住投资本金,常用的方法是原投资额+历年分红(已分红的除外)。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d)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1、拘传、限制高消费。
被执行人(单位)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限定的消费行为。
2、罚款、拘留。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予罚款、拘留未列明实际控制人为适用对象但结合关联法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此处的“主要负责人”应作广义理解实际控制人应属于广义上的主要负责人。
实际控制人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对其适用罚款、拘留。
3、限制出境。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可以对被执行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4、纳入失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失信名单信息应列明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该条虽未明确包括实际控制人但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把实际控制人列入失信名单。
如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登记证内的内容无变化的,则不需办理变更手续,也不再需要进行年检。
近几年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繁荣发展, 各国家资本之间的联系越发紧密,越来越多的外国商品也开始出现在国内市场当中,而国家肯定会对这一部分货物进行质量以及安全方面的检查,甚至除此之外相应的证件也需要进行检查。
借贷记账法中借贷只是一种纯粹的记账符号,虽然在早期它代表了债权与债务,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它们也用于表示资产、负债以及经济权益等。
1、表示记入账户的部位。借方和贷方是借贷记账法下账户结构的两个对立的部位,以表示资金数量的增减变化。借方表示记入账户的借方,简称为借项或借记,贷方表示记入账户的贷方,简称为贷项或贷记。
2、表示资本运动的来龙去脉。经济业务发生所引起的资本运动变化,总会有来路和去向。贷方一般可以说明资本变化的来路,借方一般可以说明资本变化的去向。
3、表示已登记在账户中借方和贷方的数字所包含的资金数量是增加还是减少。如对资产及费用类的账户来说,登记在借方的数量表示增加,登记在贷方的数字表示减少。
4、用以判别账户的性质。如凡是余额在借方的账户,原则上可以判断为资产及费用类的账户,凡是余额在贷方的账户,原则上可判断为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及收入类的账户。
设置会计机构应以会计业务需要为基本前提
1.单位规模的大小。一个单位的规模,往往决定了这个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置,也决定了会计机构的设置与否。一般来说,大中型企业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事业行政单位,以及财务收支数额较大、会计业务较多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如会计(或财务)处、部、科、股、组等,以便及时组织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的核算,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量大的单位,有必要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以保证会计工作的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
3.经营管理的要求。有效的经营管理是以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全面系统为前提的。
一个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要求越高,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相应增加,对会计信息系统的要求也越高,从而决定了该单位设置会计机构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