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关系,取决于合伙人之间是否有明确约定:
1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
2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按份共有。
3按份共有的财产份额确定:
(1).按照约定份额享有;
(2)没有约定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3)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⑴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⑵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3.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4.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的除名是指除去普通合伙人合伙资格的行为。对于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那被除名人退伙。如果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