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当事人间是否有合伙协议,是否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成员,是否共同出资、经营、劳动,有共同的经营利益。具体而言,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判断:
(一)当事人间有无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合伙协议是当事人间合伙关系的直接证据。如果当事人在书面协议中约定立刻出资多少钱,合作作什么生意,但又约定一方负责日常经营,在合伙期满后负责经营的一方返还另一方的出资并支付利息。显然,这种书面协议仅具有合伙之名,实质为一种借贷关系。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无该合伙组织的登记。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登记的,反映出为合伙组织实体和合伙人、出资数额等情况的,应认定当事人间有合伙协议,因工商登记能够反映合伙成立时的初始情况以及变更等情况。
转让财产份额的合伙人要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违背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2)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执行。合伙协议可以对有限合伙人的转让程序进行规定。
(3)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让其他合伙人有所准备,防止对合伙企业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可让其他合伙人有考虑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
在实践中,合伙企业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已经广泛参股到各种公司中,合伙企业是可以成立新公司的,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
所谓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它是合伙的一种特别形式。其中,又存在着一种特殊类型的隐名合伙,即出名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约定合伙对特定项目进行投资,由于涉及到合伙的目的范围以及合伙外第三人信赖利益等,在司法实践中更显复杂。
而认定隐名合伙人的标准主要是全体合伙人对隐名出资人是否认同,还有隐名合伙人与名义合伙人是否有签订实际出资协议等。
1、经营需要先到工商局注册登记才可进行,如果没有注册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是无照经营,要被依法取缔。另外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企业没有注册,根本不能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没有注册为公司但是却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要处罚款。
2、认定合伙关系并非以办理工商登记为条件。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合同的自动解除,只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到期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合同会自行终止而不是解除。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首先,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受到一定的限制。其不得以劳务出资,而普通合伙人是可以劳务出资的。因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必然要求其所出资的资本必须是一种实有资本,且只有通过有形的估价体系能够确定其市场价值的出资才符合有限责任的特殊要求。而劳务出资的价值具有或然性,其与劳务提供者的个体能动性直接相关,是一种他人无法衡量和控制的“资本”,故在清算机制中无法用有限责任来进行权衡。
其次,有限合伙人不享有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和对外代表权。由于普通合伙人在清算机制中承担的是无限连带式的兜底责任,故普通合伙的责任实际重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经营的成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普通合伙人一方体现的更为严重。
第三,有限合伙人有权行使包括股东派生诉权在内的各类监督权。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享有的是企业事务的决策权和执行权,而有限合伙人享有的是监督权,从而使得双方在企业中的权利地位能够形成一定的均势。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权即是一项重要的监督权,即当执行事务的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第四,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法律对有限合伙人的竞业经营权和关联交易权不予限制。即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以自营或者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此点与公司法中对相关人员从事此类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收归公司所有的责任体系完全不同,也与普通合伙人的竞业禁止和自我交易受限的责任机制明显不同。
第五,有限合伙人享有入伙与退伙责任中的有限性保护机制。即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只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而承担有限责任;退伙时只以从有限合伙企业中所取回的财产价值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意味着无论是入伙还是退伙,有限合伙人除了认缴的出资外,其他资产不会受到合伙企业的牵连,包括退伙前从合伙企业中所获取的利润也不会被纳入清算体系。
可以。我国的民法典对个人合伙欠款有相关的规定,一起合伙产生的债务,需要根据合伙当时每个合伙人的出资占比或者自行协商的规定,使用自己的财产去偿还相应承担的债务。除此以外,还有个连带义务的概念,就是有连带义务的合伙人或者是债务人,都必须要偿还相应的债务,已经履行债务偿还的合伙人可以要求其他的有连带义务的合伙人偿还其应该偿还的债务份额。
合作关系中的每个债务人都应该承担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如果合作关系中的一个人偿还了全部的债务,那么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关系也就随之解除。在还债的时候,如果一个债务人偿还了超过自己本来应该偿还的债务,那么这个债务人也就成了其他没有偿还自己相应债务的债务人的债权人,这时是可以要求其他的债务人承担还债责任,自己是债权人。
商标权是一种权利,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注册商标是保护这种权利,没有注册,就不容易保护这种权利。也就是说如果产品被人注册了,那其他人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那所发展的加盟店也就不能使用该品牌。为了品牌发展,建议提前注册商标。因为即使去注册也不一定能注册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