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
第二步: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
第三步: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人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虚假出资实践中往往有以下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是构成虚假出资罪,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或者不判处主刑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要。
“公司其他股东需要对虚假出资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之间是基于相互的信任关系而共同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之间应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在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也要与虚假出资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补足责任。其原因是,发起人之间是基于相互的信任关系而共同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之间应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求发起人共同承担责任,有利于增强发起人的责任心,促使发起人相互监督,积极履行出资义务,有利于防范出资不实情况的发出,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
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务人)、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提存部门。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人为“履行清偿义务的人”,自然包括第三人。当然,提存是一种法律行为,提存人在提存时须具有行为能力,并且此时所为的提存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或其代理人。
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共分为4种类型,包括1、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合法转让他人的;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被除名;3、因违法被处罚剥夺股权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如赠与、被善意获取等。
股东资格丧失的4种类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东丧失股东资格:
(1)所持有的股权已经合法转让的。
(2)未依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的。
(3)因违法受到政府出发而被剥夺股权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可以,股东出资不足要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原则上,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公司股东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但要是股东出资不足的,就要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
首先,按公司法规定,足额出资是股东的义务。股东没有履行足额出资义务的,不管公司发展好还是公司解散、破产,出资不足的股东都要承担补充出资的法律责任。
其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已经明文规定,股东出资不足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在出资不足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当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股东已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其他债权人不得在提出相同要求。
最后,按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足,债权人可要求公司其他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仅限于要求出资不足股东赔偿。
因此,当公司出现解散、破产等情况,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出资不足的股东及公司其他发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