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法定税目征收范围。
2、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03号)规定:“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其中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2、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2、私房出租,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委托代征点无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承租方为个人的,出租方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委托代征点是指受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的单位。
1、销售、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政策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征增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3号)里面详细规定了关于开具出售不动产时的发票应填项目。
1、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盈利。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