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盈利。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