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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人看过2024-01-21

    可以的,但是前提是两个公司不是同类或近似类竞争的企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9人看过2024-01-21
    股东,董事,监事机构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其中,股东召开会议需要十分之一及其以上的人数同意;而董事召开会议需要三分之一以上的人数同意。并且股东会临时会议不是随便可以召开的,只要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或是要作出重大决策时才可以召开。
  • 148人看过2024-01-21

    合同生效时间前取消一般不会构成违约。但是,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124人看过2024-01-21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销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

    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 117人看过2024-01-21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例如:赵、钱、孙、李四位先生出资成立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如在公司成立时四位先生全额缴纳了出资,并有相关的记录,则从法律上讲,四人对于公司的责任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一般不会落到四人的名下,不会用四人的身家财产来承担。因为公司与股东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就象赵先生一般不会替孙先生还债一样,股东一般不会替公司还债。
  • 107人看过2024-01-21

    可以。成为法人代表的条件:

    1、依照《公司法》,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具体是谁由公司章程规定。

    2、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说应当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完全正常。至于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则没有要求。

    3、我国法律对法定代表人无国籍要求,登记时只需提交公司的任职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即可。

    4、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东或董事会决定。

  • 130人看过2024-01-21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

    四、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

  • 129人看过2024-01-21
    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则和手续
    1、股东之间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转让股权后应当履行的手续
    依照上述三种规则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113人看过2024-01-21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⑧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⑩修改公司章程;

  • 115人看过2024-01-21
    公司股东都享有分红权、表决权、监督权以及知情权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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