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归纳起来共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身份权。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有权参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享有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权力。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通过选举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再去聘任管理权,并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监督管理层。
4、资产收益权。
5、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否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决议撤销权。
小股东有权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8、退股权。
股东享有在特定情况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9、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人独资企业优点
独资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原始、最经典的形式,也是民营企业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它的主要优点是:
(一)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和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的发展。
(二)企业所有者对公司债务的自负盈亏和无限责任已经成为一项严峻的预算约束。商业运作与个人的个人经济利益甚至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因此,业主将尽力管理业务。
(三)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出入境、设立和破产限制较少。
口头辞职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是需要按照法定的流程辞职的,
现实中,劳动者辞职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受理、不批准,劳动者愤而离职,最后单位却以劳动者未依法离职造成单位损失为由不支付最后的工资等,导致劳动者有苦难言。
首先明确一点,劳动者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也就是说我国法律赋予了劳动者无限辞职权。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主动辞职还是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劳动者辞职都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清算过程中的公司股权能够依法转让,只要符合公司法股权转让相关规定条件的那么就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股东,不能增加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出资以后,公司应当在股东发生变更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但是并不能够据此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就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
法人欠债一般是不会连累公司股东,股东只在以下情形中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