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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人看过2024-01-21

    (一)提高员工的保密的意识,协调好员工与商业秘密的关系。

    (1)员工是企业财富的创造者,也是商业秘密的使用者和执行者。因此,要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单纯靠少数管理人员的管理,靠硬性的制度规范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这一源头抓起。企业可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增加竞业限制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等措施,提高员下对商业秘密的意识,从而维护好企业及其自身的利益。

    (二)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1)在提高员工保密意识的基础上,以完善的制度管理,更好的防止商业秘密外泄。明确商业秘密内容、范围及涉密对象。过多的保护是对企业资源的一种浪费,因而,企业第一步应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内容、载体、保密的区域范围、时限以及涉密人员,从而决定应采取的具体的保密措施;

    (三)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物理设施和技术措施。

    (1)物理设施:将商业秘密的存放地点进行隔离,限制人员的进入;对商业秘密的载体加以隐藏,并通过如将产品的配方以颜色、代号等进行标记,使侵权者即使获取了载体,依然无法了解产品的成分;增加重点部位的监控与管理,通过安装防窃技术监控设施,提高企业的安全设置;

    (2)技术措施:对于易被竞争者以反向工程解构的产品,在设计上要增加反解密措施,防止产品中的商业秘密被轻易的发现;加强对企业电脑、内部局域网中商业秘密的管理,如给电脑加密、拆除电脑的USB接口、涉密计算机不联网等措施,防止文件、资料被非法复制、窃取。

  • 117人看过2024-01-21
    1、所谓情势变更的效力,是指由于情势变更发生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变更合同和终止合同两个方面。
    2、变更合同: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认为情势变更的情形存在,但认为合同尚有履行的价值时,通过变更合同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合同在公平的基础上得以履行。其变更措施主要有:增减标的数额的给付、延期或分期履行、变更给付物、拒绝先为履行等。
    3、终止合同:又称解除合同,指法院或仲裁机构通过审理认为合同的履行已无意义或通过变更并不能消除不公平结果,则终止合同关系,彻底消除不公平现象。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情势变更出现后当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具体案件,适用时是发生合同变更的效力还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当事人虽有权主张,但由法官或仲裁机构最后决定。
  • 587人看过2024-01-21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合作研发的产品一方单独抢注专利该怎么应对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对于共有的专利权利在使用上应该按下面的做法处理

    1、要是其中一方转让他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3、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4、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不过,这种情况下,你有个难点,就是对方已经申请了专利保护,那么你现在能做的就是带上相关资料到对方申请知识产权的部门去提异议,由这个部门来审查。如果在该公司申请了知识产权保护给公司带来了损失,还可以就此提出要求其赔偿。

    要是专利申请的异议期已经过了的,那么你还可以下面这么做:

    1、不管怎样,你可以先找方,先双方协商、谈判。要是能够协商解决的话,那也就能够避免接下来你找律师起诉等费用。

    2、不过,有些人抢注专利之后,因为自己已经被授予了,就会不接受协商。因此,要是你们协商不成或是直接找寻其他办法的,难么,你还可以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3、最后,要是通过和平的协商,找专利行政管理机关调解都没用的话,那你也就只能选择及时起诉了。不过,一般合作研发的产品专利对权属认定会比较复杂,所以,建议最好就是在起诉的时候你找个专业律师参加比较合适。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合作研发的产品一方单独抢注专利该怎么应对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107人看过2024-01-21

    第一,未按合同期限交房或购房人未按合同期限付款,违约责任如何处理。未按期交房或未按期支付房款,均属违约行为,违约金数额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未作约定的,按规定的标准确定金额,如是开发商的过错造成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交付房屋的,开发商向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为已收取的房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如是购房者的过错致使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购房款的,购房人向开发商支付的违约金为逾期支付的房款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两倍。

    第二,开发商未经预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合同中所确定的设计等,应承担的责任。未经预购房人同意,开发商变更预售房屋设计或任意调换楼层、房型的,预购房人有权解除预售合同,并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预购房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亦可依据预售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开发商“一屋多售”多签合同,应承担的责任。开发商就同一房屋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情况发生后,开发商应当按照购房者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的先后顺序履行合同。对无过错的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新建房屋买卖转让的保修责任的确定。新建房屋转让后,转让人应当对新建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根据建设部规定,屋面漏水保修三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等渗漏保修一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保修一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保修一年;卫生洁具保修一年;灯具、电器开关保修半年;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保修一年。

  • 113人看过2024-01-21

    1、无权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没有被追认。表见代理除外。

    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139人看过2024-01-21

    1、从定义上来看。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则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

    2、从数目上看。公司股东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多人,一人出资的公司则为一人(独资)公司,;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且仅有一人。

    3、从身份要求来看。对于公司股东,法律未多加限制,公司股东既可以是法人(即其他公司)出资,也可以是自然人出资,也可以是自然人加法人,且即使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也能够享有股东资格。而对于法定代表人,则需要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还受到股东大会、公司章程等因素影响。

    4、从权利方面看。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而对于法定代表人则是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5、从责任方面看。公司股东具有:出资义务;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而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来源主要为公司章程的规定,其所做出的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

  • 114人看过2024-01-21

    挂名股东如果故意侵犯“隐名股东”利益,作为隐名股东首先要对外界确立其实际“股东”的地位,这种法律风险隐名股东在一开始就应该有所预防,如果没有特别书面约定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解决。

    在诉讼前首先要确定以下几点:

    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

    1、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

    2、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已经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

    3、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

    只有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 126人看过2024-01-21

    股东资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包括设立取得和增资取得。

    1、设立取得

    设立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实际缴纳出资和公司依法成立两个要件。尤其注意公司依法成立是出资者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如果投资者缴纳了出资,但因公司最终设立失败,投资者也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即投资者的身份是随着公司的成立而转化为公司股东的,没有公司则股东资格无从谈起。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失败或者被认定成立无效后,均无股东资格之说。

    2、增资取得

    增资取得股东资格需区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作出决议。故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除出资者按出资协议缴纳出资外,还必须以公司股东会按程序作出有效增资决议为前提。

    这里实际上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缴纳出资的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前者受公司法律规范调整,后者受普通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后者的效力要受前者效力的制约。即如果增资未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即使出资者与公司达成出资协议并实际缴纳了出资,亦因公司增资行为无效导致出资协议无效,由此出资者无法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的规定更为严格,除了股东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外,该决议还必须经有权机关批准尚可有效。故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发行新股中取得股东资格,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决议经有权机关批准,以及投资者按协议认购缴纳出资,缺少任一条件出资者均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包括转让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下文重点介绍转让取得和继承取得。

    1、转让取得

    转让取得是最常见的一种继受取得方式。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可转让,但因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对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也宽严有别。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性质上属于资合公司,但因股东之间重视相互间的联系,具有人合公司的因素,故在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尚可转让,否则转让无效。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变更受让人为公司新的股东。即原则上受让人自依法履行有效股权转让协议后就应当享有了公司股东资格。

    2、继承取得

    以继承方式取得股权符合民法典的规定。但是继承人能否直接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又属于公司法调整范畴。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资合性特征,其股权继承没有什么问题。而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兼具人合和资合的特征,如果继承人当然取得股权恐怕有悖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的属性。但如果不允许继承人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则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继承权。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这个矛盾尚未明确作出合理解决。

  • 111人看过2024-01-21

    1、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

  • 118人看过2024-01-21

    (一)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之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这项原则的意义在于指导和监督当事人保质、保量地、按时全面完成合同的义务,防止违约情况的发生,借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约全面履行原则是决定合同是否履行和是否违约的法律标准,是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和违约责任的尺度。

    一般而言,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地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交易惯例。三是履行方式和履行地点适当。应按合同所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部分不履行,否则,即构成违约。

    (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

    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该义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但是,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等,履行附随于主合同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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