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一、检查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核实其是否具备代理记账资格
由于代理记账业务需要具备许可证,有的公司不具备资格,而打擦边球,用“财税咨询”、“财税服务”等字眼作为经营范围,以误导客户。如果该公司没有“代理记账”经营范围,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
二、检查该机构的代理记账经营范围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法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登记。
深圳税务机关也正在逐步落实相应的法规,要求企业必须委托具备代理记账资格代理公司。
另外,如果该代理机构持有其它地区或城市的许可证,而非深圳市颁发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也属于违规。
企业如果与“黑中介”合作,不受财税部门认可,且一旦产生纠纷,也无法进行投诉,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三、留意服务人员是否为代理机构的正式员工
要留意检查服务人员的《会计证》。按规定,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能从事会计工作。
有的公司为了降低成本,大量使用实习生为客户提供服务。一方面实习人员缺乏经验,一方面实习期短,导致流动性很大,难以为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
四、留意不合理优惠,勿因小失大
有的公司不规范,以一些价格优惠吸引客户其实,代理记账业务市场竞争非常激烈,价格比较低廉,记账机构利润本来已经十分微薄。记账机构给客户提供的每一项服务都必定有相应的成本,而这些公司为什么能够提供“免费”服务呢?
请不要为了一点价格优惠,而选择不规范的公司,一旦出现财税方面的失误,企业的损失往往会远超过得到的优惠。千万不要因小失大!
五、提防传销性质的电话营销
有的公司以类似传销的方法,以大量电话对客户进行营销。其本质是将营业收入主要用于营销环节,以供养大量营销人员。而实际为客户提供会计服务的人员只能获得小比例的收入,导致服务人员的素质低下、稳定性极差,其服务质量也必定很低。
一、分割合伙财产的条件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分割合伙财产的前提条件一般是清算。
二、合伙财产清算有哪些流程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一)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二)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三)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四)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内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
3万元-软件等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
50万元-以生产经营为主、以商品批发、贸易为主;
100万元-从事交通运输、邮电的公司;
200万元-仓储业公司;
500万元-担保公司;
500万元-建筑房地产业公司;
1000万元以上-发起式股份有限公司或投资性公司;
其中固定资产不少于3500万元;
募集式集团有限公司:5000万元。
一、合伙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妁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二、合伙的债务清偿方式
1、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中未约定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2、只提供技术性劳务的合伙人,对外也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没有上述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合伙企业和公司有什么区别
1、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他只对合伙的参加人,即合伙合同的订立者有约束力。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与合伙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中国的法人基本制度。基本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已的组织机构和法人章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它承担无限责任,而公司则是企业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