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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1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的应该进行估价,有限公司成立后非货币出资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该由出资不足的股东补缴出资,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21

    隐名股东能不能直接起诉公司。隐名股东既非登记股东,又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已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股东身份,直接起诉公司的,法院不支持。隐名股东需要先通过诉讼确认其股东身份,再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即隐名股东在显名化后才有资格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100人看过2024-01-21
    根据我国规定,变更公司章程,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可以更改经营范围,但应在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或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若变更的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或决定规定的在登记前需要经过批准的,应先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 100人看过2024-01-21
    文化公司的经营范围有:文化艺术交流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翻译服务,摄影服务,礼仪服务,电子设备、舞台设备的租赁、批发、零售,美术设计,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计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等等。具体经营范围是要到工商局审批的,根据实际营业内容写,但必须规范。

  • 100人看过2024-01-21

    企业合并的程序包括:

    1、合并各方就合并的意向和有关事项进行磋商。

    2、合并各方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3、合并各方缔结合并契约。

    4、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合并各方分别召开各自的股东会议,通过合并决议。

    6、合并各方联合发出合并通告。

    7、合并备案。

    8、召开公司合并报告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940人看过2024-01-21
    网上查询企业经营范围可以在全国信用企业信息系统中查询,登陆后,查找到所需查询的公司,点击进入后在工商信息展示里面能够看到【经营范围】。如果需要准确性高一点的,可以电话、网络查询或者是实地查询。

  • 100人看过2024-01-21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1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142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 137人看过2024-01-21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是债权人的撤销权。
    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懈怠未为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 150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如下:
    1、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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