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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21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
2.客观上,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1)放弃到期债权;
(2)放弃未到期债权;
(3)放弃债权担保的;
(4)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5)无偿转让财产;
(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的;
(7)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低值财产且转让人明知的。
3.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4.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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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如下: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撤销之诉是债权人诉债务人,受让人为第三人,原告未列第三人的,法院可追加。
(二)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让人及债权人。
1.对于债务人:
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2.对于受让人:
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让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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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为前提,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根本不存在,或虽已存在但并未到期,债权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发生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之前或者之后,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和行使没有影响。
(二)从该到期债权的内容来看,必须是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对于以非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债权,例如以劳务为标的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三)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的现有权利,对于非现实的权利,如将来债权,债权人不得请求代位行使。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还需要符合下面几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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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人看过2024-01-21
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
2.客观上,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
(1)放弃到期债权;
(2)放弃未到期债权;
(3)放弃债权担保的;
(4)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5)无偿转让财产;
(6)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明知的;
(7)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低值财产且转让人明知的。
3.主观上,债务人具有诈害债权人债权之恶意。
4.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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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人看过2024-01-21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主要有如下几种: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所作的结论性判定。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本案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作为执行根据的裁定主要是财产保全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裁定或者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
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例如,依据刑法作出的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判处犯罪分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由于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审判机构,对仲裁裁决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与仲裁机构相同,公证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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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该债权债务关系有效与否。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债务人现有的权利,非现实存在的权利,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所以法律上的可能或者能力不得成为代位权的标的。例如对有利合同(赠与)的承诺能力或者有利商业机会的利用等;权利中的一部分权能也不能成为代位权的标的,如债务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如房屋、土地等)怠于使用、收益(房屋的出租、土地的耕作等),债权人不可代其位而行使,否则构成对债务人权利的侵犯,也威胁到债务人的意志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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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人看过2024-01-21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在现代民法上,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其中,前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因对第三人的债权应增加且能增加、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未为增加的情形;后者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适用于债务人的财产不应减少、因债务人的处分不当减少的情形。
债的保全,体现的是债权人因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与第三人的关系,属于债的对外效力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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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已到期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仅以代位债务人对他人的金钱债权为限。债务人怠于行使对他人的金钱债权,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债权人可以诉讼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因为有金钱债权供代位的规定,非金钱的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债权人不得以保全债权为目的,请求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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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的标的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个方面:一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债权,且该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二是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而且能够行使债权但不去行使;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四是需债务人已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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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行使,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诉讼方式行使,明确排除了仲裁等其他行使途径。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不作为,即债务人不积极实现自己的债权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行使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实现自己的债权,则债权人不能对其行使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