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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21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100人看过2024-01-21
    注册分公司需要以下流程:
    1、办理分公司名称核准;
    2、办理营业执照;
    3、刻章;
    4、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5、办理税务登记证。
  • 100人看过2024-01-21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有所不同。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特点,按照法律要求和规定进行认真、自愿的协商。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虽然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但在合同关系上他们是平等的。因此,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规定:“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必须兼顾国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活。

    (三)承包经营合同必须体现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在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上,合同应体现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

    其实很多都是对于农村当中的农田、荒地、山地等等进行的承包,当然承包会有承包期,具体的承包期虽然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但是我国《土地管理法》里面其实也是对承包的最长期限作出了规定的,此时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法律方面规定的承包期限不一样。

  • 100人看过2024-01-21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人在清算过程中必须发生的费用。为了清算工作的顺路进行,应当在清偿债务之前,先行支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通知和公告费,是指清算人通知债权人或者发布公告,要求企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

    清算人为进行清算而发生诉讼的费用;

    企业财产的管理费,指清算人在清算期间管理企业的财产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企业财产的变价费,是指清算人处理非金钱性企业财产,将其变现为货币时所支出的费用,例如估价费、公证费、拍卖费等费用。

  • 100人看过2024-01-21

    1、成立清算组

    2、展开清算工作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的时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同,要求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且要求在60日内至少在报纸上至少公布三次以上,未接到通知书的,在第一次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

    4、提出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拟定提出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讨论通知或者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费用;

    (2)应支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3)应缴纳的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了上述几项费用,如果仍有剩余财产,按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再次分配(股份公司按股权分配);

    (6)终结清算工作。清算组在终结分配后,应制度清算终结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认可,后申请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 100人看过2024-01-21

    企业重组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目前我国企业重组实践中通常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片面理解企业重组为企业兼并企业重组或企业扩张,而忽视其售卖、剥离等企业资本收缩经营方式;二是混淆合并与兼并、剥离与分立等方式。进行企业重组价值来源分析,首先界定企业重组方式内涵是必要的。

    (一)合并

    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原有所有企业都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而建立一个新的公司。如将A公司与B公司合并成为C公司。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因此,从广义上说,合并包括兼并。

    (二)兼并

    指两个或更多企业组合在一起,其中一个企业保持其原有名称,而其他企业不再以法律实体形式存在。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

    (三)收购

    指一个企业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股票(或称为股份收购)的方式购买了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或者以购买全部或部分资产(或称资产收购)的方式购买另一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股票收购可通过兼并或标购来实现。兼并特点是与目标企业管理者直接谈判,或以交换股票的方式进行购买;目标企业董事会的认可通常发生在兼并出价获得目标企业所有者认同之前。使用标购方式,购买股票的出价直接面向目标企业所有者。收购其他企业部分与全部资产,通常是直接与目标企业管理者谈判。收购的目标是获得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目标企业的法人地位并不消失。

    (四)接管或接收

    它是指某公司原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通常是该公司最大的股东)由于出售或转让股权,或者股权持有量被他人超过而控股地位旁落的情况。

    (五)标购

    是指一个企业直接向另一个企业的股东提出购买他们所持有的该企业股份的要约,达到控制该企业目的行为。这发生在该企业为市场公司的情况。

    (六)剥离

    “剥离”一词的理论定义目前主要来自于对英文“Divestiture”的翻译,指一个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或生产线)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具体说是指企业将其部分闲置的不良资产、无利可图的资产或产品生产线、子公司或部门出售给其他企业以获得现金或有价证券。剥离的这一定义与我国目前的企业资产售卖的含义基本相同。将“Divestiture”翻译为售卖更准确,那么,剥离是否等于售卖呢?不完全相同。剥离是指企业根据资本经营的要求,将企业的部分资产、子公司、生产线等,以出售或分立的方式,将其与企业分离的过程。因此,剥离应含有售卖和分立两种方式。

    (七)售卖

    根据上述剥离含义,售卖是剥离的一种方式。

    (八)分立

    分立是指公司将其在子公司中拥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给公司的股东,从而形成两家相互独立的股权结构相同的公司。这一定义实质上与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资产剥离含义基本相同。我国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剥离往往是指将国有企业非经营资产或非主营资产,以无偿划拨的方式,与企业经营资产或主营资产分离的过程。通过资产剥离,可分立出不同的法人实体,而国家拥有这些法人实体的股权。分立是剥离的形式之一。

    (九)破产

    破产简单地说是无力偿付到期债务。

  • 100人看过2024-01-21

    股权以财产权为基本内容,还包含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权内容。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以转让股权为目的而达成的关于出让方交付股权并收取价金,受让方支付价金得到股权的意思表示。股权转让是一种物权变动行为,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100人看过2024-01-21
    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21
    公司分立的法定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分立方案
    此与公司合并类似。但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应当对分立原因、目的、分立后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后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安排外,特别应妥善处理财产及债务分割问题。
    2、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方案的决议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上所称重大事项,应当由股东会以特别会议决议方式决定。股东会决议通过方案时,特别要通过公司债务的分担协议,即由未来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担原公司债务的协议。为了保证分立方案的顺利执行,应当同时授权董事会具体实施分立方案。该授权包括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立申请、编制其他相关文件等事项。
    3、董事会编制公司财务及财产文件
    根据《公司法》第17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进行财产分割。为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经股东会授权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4、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
    此与公司合并须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规则在本质上相同,即公司分立应以政府批准为前提。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同
    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根据《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债权人保护程序主要涉及分立通知及公告及程序:在分立决议做出后的10日内,将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 100人看过2024-01-21
    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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