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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人看过2024-01-31
1、股东大会决议;
2、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3、非上市股份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红利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年度审计报告,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开发行新股),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上市股份公司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确认的《协助查询确认函》
6、上市股份公司涉及国有股权变更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过户确认书。
7、公司境外上市发行增加注册资本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同时请企业咨询外商务部是否必须变更为中外合资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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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人看过2024-01-31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立法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规定得较为笼统。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对于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的,至于法院可以指定什么样的人作为清算人,即清算人的资格问题,该法未作规定。一般可以指定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作为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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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人看过2024-01-31
1、股东大会决议;
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的减资申请);
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
4、验资报告(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注册资本的,申请办理减资登记时,亦应提交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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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人看过2024-01-31
1、股东大会决议;
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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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人看过2024-01-31
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出资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者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出资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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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人看过2024-01-31
股东知情权诉讼;
股东表决权诉讼
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诉讼;
股东要求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诉讼;
股东或者董事、监事请求确认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无效的诉讼;
股东或者监事请求撤销公司决议的诉讼;
异议股东的股份收购请求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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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人看过2024-01-31
法律规定了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除了以上四种情形外,以其他理由起诉解散公司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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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人看过2024-01-31
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企业的法律主体资格并不立即丧失。只有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并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后,合伙企业方告终止,其法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合伙企业解散后,应成立清算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在清算期间,清算人可以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一些与清算有关的经营活动。
从事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1.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2.清理合伙企业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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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人看过2024-01-31
公司在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依《公司法》规定的救济途径,公司小股东可向法院单独或共同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
关于公司章程对解散决议表决权限制的效力,公司决策实行资本多数决定原则,虽为《公司法》确定的公司基本议事决策规则,同时这种更苛刻的规定无损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为公司决策一般原则;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解散公司条件显然是该一般规则例外,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最后救济途径,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持续经营的中断和债权人利益损害,所以公司章程虽有此规定,小股东仍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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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31
并不是任何股东都能起诉请求解散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