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破产清算的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破产清算组人员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自行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然可以。
2、企业也会不断地发展,当公司的发展越来越好想要搬迁更换经营办公场地时,只要去工商局办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登记就行啦。
3、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2、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后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自清算开始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市工商局清盘管理处报送备案材料:
(1)股东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
(2)清算组成立文件;
(3)清算组各成员的基本材料;
(4)有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加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8、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报股东确认。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权利。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也就是显名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利,享有分红权,而隐名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中都没有记载,与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得就其通过正式股东的投资部分要求公司支付红利。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行使股东权利,不能直接主张分红权。
一、是直接限制,即以立法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股东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即该部分股份不再是—股一表决权,而是多股才享有一个表决权;
二、是间接限制;即通过规定不同公司议案的通过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的方式,增加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的难度,从而间接达到限制效果;
三、是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为方便那些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又不愿放弃表决权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各国公司法大都允许股东采取委托投票方式参加表决。委托投票制对于保障股东尤其是高度分散的众多小股东依法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事务,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也由此滋生了收购、滥用委托书的弊端。
企业缴纳社保的计算公式为:
企业所缴部分=工资乘社保缴费比例。
具体比例如下:
1.养老保险金——单位20%,个人8%;
2.医疗保险金——单位8%补充医疗1.2%=9.2%,个人交2%;
3.失业保险金——单位2%,个人1%;
4.工伤保险金——单位0.6%;
5.生育保险金——单位0.9%。
养老的比例全国基本一致,其他的比例略有不同,以当地规定为准。
第一,认可隐名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二,对于显名股东的无权处分,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对显名股东无权处分的追偿权。
当事人在上班途中肇事逃逸的,企业一般不需要负责,但若其驾驶的原因为工作原因的,则企业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