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按照下述原则进行: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选择公司的形式。
二、发起人发起并签定设立协议。
三、草拟章程。
四、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五、设立审批。
六、交纳出资。
七、验资。
八、确立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般包括权力机构股东会、执行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九、申请设立登记。
十、登记发证。
公司法股东变更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受限制等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转让不良资产时,原则上应采取竞标、竞价方式。公司在处置资产的过程中应及时取得有关评估、竞标、竞价、公示、公证的法律文书。公司资产处置必须杜绝暗箱操作,严禁私下处置和内部交易。公司以招标投标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至少有3家以上(含3家)投标人投标方为有效。
一、是没有规定的,只在公司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就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什么情况下不能当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正在被执行刑法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
4、因犯有贪污罪、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5、因犯有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三年的人;
6、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满五年的人;
7、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8、担任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9、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人;
10、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
一、是没有规定的,只在公司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就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什么情况下不能当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正在被执行刑法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
4、因犯有贪污罪、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5、因犯有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三年的人;
6、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满五年的人;
7、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8、担任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9、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人;
10、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
一、是没有规定的,只在公司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就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什么情况下不能当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正在被执行刑法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人;
4、因犯有贪污罪、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5、因犯有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三年的人;
6、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满五年的人;
7、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8、担任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9、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人;
10、符合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人。
1、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为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
(2)一个自然人只能注册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3)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须一次缴足.
3、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4、个体工商户: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5、个人独资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6)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7)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备注: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有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