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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3人看过2024-01-22
    免责事由也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其违约行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有人认为,抗辩权也可成为免责事由。其实,行使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因而无责可免。
  • 134人看过2024-01-22
    先期违约,又称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中,明确表示为明示先期违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为默示先期违约。明示先期违约是先期违约的一种,是相对于默示先期违约而言的。明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的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 142人看过2024-01-22
    (一)接受方的权利义务
    1、接受方的权利
    (1)如果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即构成根本违约,那么,另一方当事人即享有合同解除权。
    (2)损害赔偿请示权。
    无论对方明示先期违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无论接受方是否解除合同,只要有明示先期违约存在,一方当事人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接受了明示先期违约,因此接受方有权不再为合同履行作准备。
    2、接受方的义务
    (1)意思表示的义务。
    一方当事人若愿意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明示先期违约,有义务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以使对方知道其决定。
    (2)对明示先期违约的承认必须是完全的和明确的。
    一方当事人不可以承认对合同中的一个条款的明示先期违约,而合同其他条款依然有效。
    (3)减轻损失的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接受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示先期违约,他必须采取及时的、合理的、有效的措施,如停止制造货物,停止运输货物、转卖货物,补进货物等等以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如果没有采取上述措施从而导致损失扩大,对增加的损失部分,明示先期违约方可以拒绝赔偿。
    (二)明示先期违约方的权利义务
    1、明示先期违约方的权利
    (1)有权撤回其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但要受到一定限制,即必须在对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之前作出。也就是说明示先期违约的表示一经对方接受,不得撤回。
    (2)有权不履行合同义务。
    这一点是应有之义,明示先期违约方之所以作出明示先期违约的表示,就是不愿履行合同。
    2、明示先期违约方的义务
    (1)赔偿因自己的明示先期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在行使撤回明示先期违约表示的权利时,有义务遵守行使该权利的限制性规定。如果没的撤回其明示先期违约的意思表示,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 146人看过2024-01-22
    税务机关代位诉讼请求的限制是:
    1.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达到保全税款的程度为限。
    根据传统民法债法理论,如果应代位行使的债权人权利的财产价值,超过债权保全的程度时,就应该在必要的限度内,分割债务人权利来行使。但对于不能分割的,可以行使全部的权利。这表明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时,行使的范围不得超过保全税款的程度。如果超过保全税款的程度,应当分割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只有在不能分割行使时,才能行使全部权利,并应将超出部分价值归还于纳税人。
    2.税务机关代位请求的标的额以纳税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为限。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这表明税务机关在行使代位权时,请求的范围不得超过纳税人对其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
  • 148人看过2024-01-22
    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 174人看过2024-01-22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对于债权人(即税务机关)的效力。
    代位权的行使对税务机关的效力主要体现在税务机关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税务机关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后,次债务人应直接向税务机关偿还债务。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既不能超出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数额,也不能超出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还体现在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对于债务人(即纳税人)的效力
    首先,税务机关代位行使纳税人的权利,在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纳税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其次,在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后,纳税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受理纳税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另外,不管纳税人是否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裁决均对纳税人有影响。
    再次,当代位权成立,税务机关胜诉后,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如果税款未能全部受偿,税务机关还可就剩余部分向纳税人行使请求权:如次债务人在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后尚有余额,纳税人还可就余额部分向次债务人主张。
  • 126人看过2024-01-22
    违约损害赔偿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对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二)合理预见规则
    合理预见规则的适用应注意三点:
    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总额的规则,不仅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的损失。
    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情况加以判断。
    (三)减轻损失规则
    减轻损失的规则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一方的违约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2、相对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
    3、造成了损失的扩大。
  • 257人看过2024-01-22
    追缴欠税中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追缴欠税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这项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已经发生了税法规定的行为或事实,依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对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无异议。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对于应当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有以下欠税情形之一:第一,已办理纳税申报,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第二,已获准延期缴纳税款,但超过批准期限未缴纳税款;第三,税务检查定案后,未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入库税款;第四,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第五,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到期未缴纳税款;第六,有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2、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从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角度来看,这项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对于专属于欠税人自身的债权,税务机关不能行使代位权。
    (2)税务机关只能对非专属于欠税人自身的债权行使代位权。税务机关主要对欠税人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3)欠税人对次债务人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合法的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债权是否到期主要可按以下标准来判断:
    (1)欠税人与次债务人对相关债权约定履行期的,则约定的履行期到来之时,相关债权到期。
    (2)欠税人与次债务人对相关债权的履行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3)欠税人对次债务人的相关债权虽未到期,但次债务人已进入破产宣告的,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此时应将欠税人未到期的相关债权视为已到期。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125人看过2024-01-22
    合同责任中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是两种不同的承担责任形式,在审判实践和当事人主张合同权利时都应注意区分。
    (一)概念内涵不同。
    合同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时,应给付对方当事人的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合同赔偿金是法律强制民事违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用以弥补受害人因违法违约行为所遭受损失的金钱。
    (二)责任前提不同。
    合同违约金和合同赔偿金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各不相同的。
    (三)确定时间不同。
    违约金是合同订立时约定或某类合同之法定,且未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就将约定违约金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
    (四)责任认定不同。
    违约金责任是否承担,认定的依据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有违约行为,有违约行为,则要承担支付约定或法定违约金的责任,反之不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
  • 106人看过2024-01-22

    1、股权质押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出质人以及质权人的身份信息、质押股权的份额、担保的债权、争议解决方式等信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押登记才能设立。股权是不能多次质押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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