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不履行出资怎么办?
1、公司可以催告该名股东在合理期限内足额缴纳出资,并且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也可以要求该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各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该股东担责。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不出资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出资,如果股东仍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将该股东除名,并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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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顺序?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自己的其他财产予以偿还。
合伙企业解散,就是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经过清算程序,了结合伙事务。
1.解散事由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清算人的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事务
主要有下列六项,由清算人执行,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
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即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财产在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约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5.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责任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还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涉及到合伙企业解散或者是企业破产,并不是合伙人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而是合伙人需要将企业剩余财产进行变卖,首先先下发员工工资,然后再偿还债务。如果偿还债务钱不够的话,需要用个人财产来进行抵押偿还。
没有发票是偷税漏税吗?
没有发票不一定是偷税漏税。纳税与是否开发票无关,纳税和企业经营活动相关。每个税种都有一个征税范围,符合条件了就需要纳税(不管开票与否)。比如销售商品给别人,即使不开发票,符合了增值税的范围,也得交税。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了收取价款并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等时要开发票。但有时客户并不需要,比如去超市买瓶水,并不需要发票。但不等于便利店卖水收入不用交税。对规范经营的企业(比如一些大型超市、上市公司、家乐福)来说,无论要不要开发票,无论是从电商渠道购买、还是线下购买,对它来说缴纳的税收是一样的。
对有些不规范的企业,可能会偷逃税,由于发票的开票数据是和税务联网的,所有已开票数据,企业肯定要做收入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收的;而对于不开票收入,税务机关是不能通过开票直接监控到(通过收银、合同或其它们稽查方式还是可能查到,但相对难度要大些),一些企业可能会逃避申报。为少纳税,能不开票就不开票。
中国税务机关为了防止企业偷逃税款,采取以(发)票来控税。对主观想偷逃税款的经营者来说,则会对不开票收入不申报,通常说的“两套账”(内账和外账),“内账”的概念就是一些不能从正规账中做的东西,如没开票的收入,不能在正常账中列支的费用或没合法票据的费用等。而且记内账的人员业务水平不一定要有多高,但必须是公司老板所绝对信任的人员。而“外账”是对税务局的账务,入账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合规,一些不开票的经营收入不在外账体现,从而减少纳税基数,达到偷逃税款目的。
对整个社会来说,发票印制、开具及管理等过程都会产生成本。因此,虽然消费者索取发票是正当、合法的权益,对商家来说有提供发票的义务,但对个人消费者,如本身并不需要发票时,不提倡培养索取发票的习惯(要回来,也是当废纸扔掉了,不环保,而且发票开具过程也费时费力)。
虽然在一些商家的经营活动中必须要给消费者开发票,而这个发票也可以作为它们纳税的一个载体来呈现,但是不一定代表只要没有发票就一定偷税漏税。只能说不开发票,它们有可能偷漏税这种情况的确存在,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不开发票都能够算是偷税漏税,因为有一些经营者它们即使是不开发票,那么它们也是需要缴纳增值税。
公司注销登记: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由公司指定或者委托公司员工或者具有资格的代理机构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办理注销登记。
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制件),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复制件),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企业分别提供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制件),或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8、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材料(复制件);
9、安全评价报告;
10、储存设施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检测报告;
11、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供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和分公司签合同有没有风险?
会有一定风险,合同是双方签订,风险怎么样都会有的,不可能有百分百的安全。
一般而言,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出具的授权书,明白总公司是否授权其对外签订合同,以及授权的额度。
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经济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是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只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签订合同后,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当由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