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软件著作权维权的时候,需要准备一系列的证据,要证明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那么软件著作权维权需要准备哪些证据?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软件著作权维权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1、原告软件著作权是否是有效存在的事实
原告可以提供软件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软件文档、发表的证据、受让或继承的证明、软件登记证书等。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软件登记证书。即使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一样,著作权在我们国家是自动产生的,就是说随着软件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的,但是在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是登记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初步的表面的证明。
2、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真实发生的事实
执法机关当场查封侵权软件是最有效的直接证据。但是因为非法复制软件的行为隐蔽性极强,有不少的侵权软件是根据买方的要求而临时拷贝的,很难能够做到人赃俱获。但实际上,原告也可以向法院提供被侵权软件和侵权软件的对比情况、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宣传资料、提单、发票等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无法单独证明待证事实。那么在使用间接证据的时候,除了要求间接证据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之外,还要求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相互印证协调一致,而且所有的间接证据必须要形成一个完整的锁链,才能够得出唯一性结论,排除其他任何的可能性。
3、原告由于被告侵权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表明原告软件销量下降的有关财务帐本,被告销售侵权软件的财务帐本所载明的生产成本、销售量、价款等,都可以通过推定来证明被告由于侵犯软件著作权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4、需要要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
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是适合用于与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也无法例外。所以原告还必须得证明被告的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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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