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公司签订总包合同是属于有效的吗?
首先,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组成部分,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对外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其次,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总公司资质在其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对外承接工程,以自己或以总公司的名义签订施工合同,履行施工合同。
如果分公司签订的上述施工合同事先未经总公司授权,但事后经总公司追认的,也应属有效。最后分公司经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可见,只要总公司具备相应资质,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后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经营范围内的工程合同有效。
建筑分公司可以签订总包合同吗?
建筑分公司能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但需要有施工资质和营业执照才可以的。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但是比较特殊的行业,如属建筑类合同,则需要具备相应的特殊资质,如分公司无相关资质,则可能存在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特殊行业的合同需要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上网查询方法
1、首先我们需要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个政府网站,后缀为“gov.cn”,鉴于网址难记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浏览器找到。
2、这是一个全国范围的系统,因此还需要选择地区,我们在“请选择企业登记机关所在地区”选择企业所在地。、
3、我们打开页面中间的搜索框中输入我们想要查询公司的名称或则注册号,这边输入“厦门美图网科技有限公司”,右侧需要填写验证码,按照图片的显示输入即可,若看不清内容可以点击“换一张”。然后点击回车即可
4、这时候,我们只需要这个页面进行刷新,将内容再次填写进框框,并填写验证码就可以直接弹出我们所想要的信息了,如图我们查到的企业信息,包括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法人),以及成立时间
1.本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评估证明;
其中:A级爆破作业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评估价值不少于800万元,B级爆破作业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评估价值不少于500万元;C级爆破作业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评估价值不少于200万元,D级爆破作业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评估价值不少于100万元,D级以下爆破作业单位注册资金或净资产评估价值不少于50万元。
2.拥有与其申请爆破作业等级、作业范围相适应的爆破作业人员名单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其中:A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高级不少于5人,中级不少于7人)、爆破员不少于20人,技术负责人须是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并独立主持过A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B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不少于3人,中级不少于5人)、爆破员不少于12人,技术负责人须是高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并独立主持过B级以上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和施工;C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不少于1人,中级不少于3人)、爆破员不少于8人,技术负责人须是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并独立主持过C级以上爆破作业的设计和施工;D级爆破作业单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资质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5人;D级以下爆破作业单位初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均不少于3人。
3.拥有与作业类别相配套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清单及证明其所有权;
4.拥有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申请A、B、C、D级爆破作业单位的,还应提供近5年内本单位单独承担过本次申请级别下一级别3项爆破作业的证明材料。申请D级以下级别爆破作业单位的,还应提供建筑设计单位或专业建筑设计人员或高、中级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出具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设计图纸。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冲突时怎么解决?
如对公司分配的利润应由谁享有,由谁行使股东权利等,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一般而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就隐名出资问题都会存在一定的协议或约定,那么这个协议或约定与普通的民事契约没有本质区别,如债权债务契约、信托契约等。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双方的约定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为有效协议,就应按照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应按照举证规则分配举证责任以此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日常生活当中,现在对于股东来说,他退出投资最好的一种方式就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当然这种股权在进行转让的时候,内部的股东基于一个信任方面的关系,是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的。对于隐名股东来说,也可以得到转让股权。
赠与股权成为隐名股东合法吗?
赠与股权成为隐名股东合法。显明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是可以的,因为我们国家规定股东股权转让的时候是没有做出过多的限制的,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有权转让股权。
隐名股东转让股权合同的效力
若为隐名出资者对外转让股权,需首先确定其是否具有股东身份,确定办法和依据如前述;若并不具有股东身份,则转让合同无效;如具有股东身份,则需要分情况对待:受让人继续隐名,则需要与显名股东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若受让人需显名,则需要隐名股东成为显名股东,然后完成转让。
若显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则需要在保护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权益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间做出选择。张志胜律师认为,此处重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只要第三人没有恶意而受让股权,实际出资人的损失应当由显名股东承担。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查名
2、办理营业执照
3、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4、变更经营范围(添加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
股东替公司代持股份是合法的吗?
公司不存在股份的,但是可以替个人来进行代持股份。
股权代持有以下风险:
1、实际出资人难以确立股东身份的风险;
2、名义股东侵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风险;
3、名义股东风险,比如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的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是不受限制的。因此,发生交易的股东没有法定通知义务。交易双方只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无需将该事实通知其他股东,也不会因为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而影响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但是股权转让办理变更登记时是需要原股东会决议和新股东会决议,否则不便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备案登记手续,因此有必要再合适的时间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如果不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还要提议或申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并形成书面股东会决议,不管股东是否同意、是否签字,一定要提前15天通知召开股东会。其实如果不涉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事项的变更,不需要召开股东会议,但是绝大部分工商局要求新股东会决议、原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必须有其他股东全部签字才予以办理,有的甚至要求全部股东到场核对身份、签字确认才予以办理。
有些股东因为个人原因不能够将自己的身份信息进行暴露,可以通过代持股份,来对公司进行实际控制。但是股份的话,首先双方必须要签署代持股份协议,签署完代持股份协议之后。再有双方进行协商,如何进行代持,以及涉及到的风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