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有以下程序性规定: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发行优先股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或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可以做定增。引入新股东后,对新股东持有的股权做一些不同于原股东的设计,如优先分配利润,可转换债权、表决权等权利。一样可以达到优先股的效果。
《证券法》第十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破产重整不会优于破产清算。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由此可见,破产重整并不优于破产清算,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重整也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