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分立协议,不需经过清算程序,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公司分立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分立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步骤:
1、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公司分立的决定和决议。公司分立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特备决议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分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订立分立协议。协议的内容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决定。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4、通知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办理登记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立监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且必须具有职工代表。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五十二条,监事的任职每届为三年。监事任职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职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职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股东可以约定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并确定实缴的期限。
若是实缴期限到后,股东依然未缴足出资的,应当及时补足出资,并对其余实缴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注册资本的限制(10万元)。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一次缴清)。
3、再投资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法人投资设立一人公司不受此项限制。
4、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即举证责任在一人公司的股东,而非公司债权人。而非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则在公司债权人。
6、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7、股东作出决议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6、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