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有:法定代表人的担任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决定的,并依法登记;公司营业执照要写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法定代表人变更要办理变更登记,并更换营业执照。公司法是为了约束我国境内公司合理合法的进行经营和管理,保护公司在法治社会的合法权益设立的法律。
董事长没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和要求是:
1、股东。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以上包括本数”)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法律并未规定提议监事的人数比例,因此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一个监事,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董事长没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和要求是:
1、股东。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以上包括本数”)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法律并未规定提议监事的人数比例,因此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一个监事,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减资程序概括如下:
1、公司内部决策
首先,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
然后,由股东会来行使决定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中注册资本减少的决定权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并且均为特别决议即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减资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决,而不是股东人数的多数。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注册资本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会动摇公司的资本信用基础,进而影响公司债权人的权利。因此,在减资时需要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此,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4、债权人保护程序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的,当然有权自由选择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若尚未到期,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若公司拒绝或怠于提供相应担保,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立即清偿债务。
5、法定减资额度(会计师验资后出具验资报告)
虽然注册资本的增减属于企业自治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决定资本的增减以及增减的幅度。但是,基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以及公司开展业务的需要,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6、变更登记(换取营业执照)
董事长没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主体和要求是:
1、股东。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以上包括本数”)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2、董事。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监事机构。
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法律并未规定提议监事的人数比例,因此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一个监事,均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营业执照被吊销之后要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注销的程序如下:
首先,要在地市级以上的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申明公司要办理注销,不再经营。同时公司要成立清算小组,对其内部债权债务、税款、职工工资等情况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清算小组成员要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手续。接下来,就可以依此办理国地税、工商和代码证的注销手续了。其中工商注销一定要在刊登注销公告45个工作日之后方可进行。
因未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应一并办理解除法定代表人警示限制手续。提交文件、证件如下: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原因注明“因未参加年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申请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警示限制”;
2、股东会决议或决定;
3、法定验资、审计机构出具清算审计报告。报告中应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已经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
4、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5、《指定(委托)书》;
6、营业执照正、副本。
1、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