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要登记吗
股权质押要登记,在登记时需要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公司解散需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解散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不提前30天通知将支付通知金。如果提前30天通知,即使是口头通知也不需要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2、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规定予以解散。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否享受权益
享有。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多少并不能影响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行使。然而股东知情权是公司股东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直接关系股东自身利益的实现,股东尚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可依据《公司法》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补足,及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其股东知情权,除非章程或股东与公司之间特别约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不动产发票更名流程是怎么样的?
不动产发票更名流程是:
1、带房产证和当事人身份证,到公证处办理手续,如果直接由继承,父母亲都要亲笔签名同意。
2、须缴纳契税(房产评估价的1.5%)和印花税(0.05%)。由于房产已满五年,免营业税,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房产评估价的1%).
3、凭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以及双方的身份证,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方缴纳房价1.5%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卖方缴纳房价0.05%的印花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房产证上的时间不足五年,卖方还要缴纳5.5%的营业税,满五年的免。
4、房产证加名字的手续:登记权利人由一人申请登记为两人,权属发生变化,应当申请转移登记。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产证、夫妻财产约定书(或买卖合同、赠与公证书等)。登记费、手续费、工本费(共有多发一证);是否征税由税务部门决定。
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赔偿标准:
1、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未依法清算就被解散的,债权人依然可以向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主张债权。
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不难,职工个人或家属都可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新三板上市条件有: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