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债务转让协议生效的条件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转让,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
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
我国《破产法》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第七十八条,也规定了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是有任期规定的,任期多长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同时公司法规定,董事任期最长每届不得超过三年,以防止公司章程对董事任期作过长的规定。这样限制董事会任期的意义是,能够定期对董事的能力和业绩进行信任投票,予以肯定或者更换,使董事会的组成在新陈代谢中保持活力。董事的任期制度也有利于激励董事本人增强敬业精神,取得股东的信任。
原本你要买盐、糖、醋、米、油,可能这个时候你需要和这五个不同的商家进行谈判和考察并签订合约,这个时候你就会花出更多的钱和时间在购买的过程中,这时候有一个叫某某超市的企业成立了,他承担了所有对这些商家的前期调研考察,并为消费者承担了假货或者过期等等风险,消费者只需要在你需要的时候去他这里购买你说要的商品即可,你只和他单独产生交易行为,这就说明了这个企业存在的本质是帮你节约了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他存在的根本原因是可以让你去一个地方就能买到所有你想买的,且还能货比三家,减少了你的信息不对称,拥有更多选择权。
公司法中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是指在需要作出某些决议时,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每一个股份就代表一个表决权,而不是按照人数来计算。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破产重整是否优于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需要由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人员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法院审查后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即没有申请则肯定不会启动破产重整程序。所以并没有规定破产重整优先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不是企业破产程序的必经程序。
二、公司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的不同
1、二者概念不同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在宣告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制度。
2、二者的申请要件不同
(1)申请原因有别。虽然破产清算与重整都是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启动的,但破产重整的前提是法人企业仍有挽救的希望,并获得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同意。
(2)申请时间不一。重整的申请时间提前。提出破产清算,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时即可提出。
(3)申请主体有所不同。破产清算的申请人只能是债务人,债权人。但重整的申请人既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根据《破产法》第134条的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
(4)申请材料要求不同。
第一、应确定公司是否有可供分配的利润,而且公司连续5年没分配过利润。股东可以通过查阅公司财务会计
资料了解。
第二、要求公司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分红,如决议不分红,对不分红的决议持反对意见的合伙人可投反对票。
第三、不分红的决议通过后90日内,向法院起诉。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受公司章程约束的人包括公司的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定代表人等。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