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后发送到审查环节。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且退回。申请材料不齐全,需按退回要求提升正。
3、提交受理申请后,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要件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查通过。申请材料形式不规范、要件不齐全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全,需按退回要求提升正。
4、经办人可以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一般是可以收回干股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即如果对方同意那自然可以收回,但如果不同意的,这时就要看合作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权利义务。干股是股份公司无偿赠送的股份。一般用作公司发起人的酬劳,有时也用于赠送职工。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设立公司。
两者在内容上也常有类同或相通之处,例如都约定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出资与比例、出资形式等等。
但是,两者在法律性质和功能上,还是有着巨大的差别: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文件,而公司设立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
公司章程是我国公司法强制要求的公司必备文件。
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
而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协议。
(二)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的作用范围包括股东、公司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
而公司设立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需遵守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三)公司设立协议与公司章程的效力期限不同。
公司设立协议主要是在公司设立期间发生法律效力,所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
(1)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
(2)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3)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对根本未出资或出资后完全抽逃出资的股东,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限期缴纳或交还,如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还回的,其他股东可以以股东决议的方式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完全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股东资格。
分公司不可以和别人合作入股。分公司是指一个公司的分支机构,是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其不是能够持有股权的适格主体。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名称变更了的话;
需要变更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开户许可证。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