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517人看过2024-01-29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书籍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到底多长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5、出版者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书籍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到底多长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 169人看过2024-01-29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深圳注册日本商标的流程是怎样的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深圳注册日本商标的流程是怎样的

    1、商标设计:可以是字母或是图案,一方面要符合显著性的要求,另一方面需要创意,容易扩大商品的知名度,迅速占领市场;

    2、商标查询:商标设计好以后,通过商标系统向日本商标局进行查询,可以降低整个申请注册的风险,建议客户选择日本商标查询服务;

    3、提交申请:准备好相应的文件,提交到日本商标局;

    4、商标受理:日本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资料后,会对申请资料、表格、费用、进行检查,如果一切正常,会给予申请编号,下发受理通知书,时间大概3-5个工作日;

    5、审查:日本商标局接到申请后,首先要通过形式审查阶段,在确定商标申请的基本要素齐全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时间为3-5个月。

    6、公告期:商标通过日本商标局核准后,会将该商标周刊上登记公告,公告日期讲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公告期为三个月;

    7、注册:日本商标注册被核准后,商标的详细资料将被记入注册记录册,并向申请人发出注册证明书。注册时间一般需要6-8个月,有效期为10年;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深圳注册日本商标的流程是怎样的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209人看过2024-01-29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申请深圳国际专利的途径有哪些申请流程是怎样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申请深圳国际专利的途径有哪些申请流程是怎样

    想要申请国际专利,那么首先您必须知道有哪些途径可以申请。目前申请国际专利的途径有:PCT国际申请和巴黎公约途径,需要注意的是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途径只有一种,那就是巴黎公约(CT国际申请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

    申请国际专利的具体办法

    1.向专利局申请专利或者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代理机构在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有关文件送交专利局备案。

    2.台湾同胞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供申请人居所地或营业所所在地的证明文件,并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居住在港、澳以及其他地区的中国同胞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并在请求书中指明中国专利局为国际检索单位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供国籍证明文件,并委托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中国居民或者国民按照本办法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的,其主管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是中国专利局。

    申请国际专利的流程是怎样?

    1、提交申请资料申请人以一种语言,提交一份满足PCT形式要求的国际申请,并缴纳一组费用。2、国际检索由“国际检索单位(ISA)”(世界主要专利局之一)检索可影响发明专利性的公开文献,并对发明的可专利性作出意见。3、国际申请中的内容将自最早申请日起18个月届满之后尽早公之于众。4、补充国际检索(可选)由愿意提供补充检索且未参与主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执行,查找进行主检索的国际检索单位因现有技术在语言和技术领域上的多样性而未能检索到的已公布文献。5、国际初步审查(可选)经申请人要求,国际公布后(通常是在对原申请做出修改的情况下),由一国际检索单位进行附加的专利性分析。6、国家阶段PCT程序完成之后,申请人开始直接向希望获得专利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寻求专利授予。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申请深圳国际专利的途径有哪些申请流程是怎样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300人看过2024-01-29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哪些原因会导致专利申请失败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哪些原因会导致专利申请失败

    首先,我们知道在进行商标申请的时候,我们是需要进行相应商标查询的,而在进行专利申请的时候,也是需要通过相应查询之后,才能进行相应专利申请,毕竟随着时间的推移,专利申请的数量也是在不断的增加之中,使得专利申请的时候会因为近似专利而导致专利申请失败,

    其次,在进行专利申请的时候,我们不仅仅需要准备相应材料,而且我们还需要将发明的技术方案交代清楚,如果在进行申请的过程中,不交代清楚发明的技术方案,那么可能因为公开不充分的问题而导致专利申请失败;

    最后,某些发明这为了获取专利的影响力,在取得研究成果后给予发表文章或者成果鉴定,导致公开了技术内容,使得专利申请失去了新颖性而得不到保护,反而导致专利申请失败,所以应当先申请专利后进行公开。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哪些原因会导致专利申请失败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131人看过2024-01-29

    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如下: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 120人看过2024-01-29
    债权转让的前提如下: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 117人看过2024-01-29
    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如下: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
    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让与的规定。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 141人看过2024-01-29
    除了下述债权以外,其他债权均可以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不能转让。
    即,按照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质,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形成,只应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如果权利人将此类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使转让后的合同内容与转让前的合同内容难以保持内在的一致性,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对此类债权,法律规定不能移转。(比如:根据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选定的债权或者债务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和单独的从权利等)。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不能转让。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应当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约,无权进行债权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合同自由原则,是一个普遍的法律原则,但是,合同自由仍然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法律有规定限制转让时(比如,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分的权利,存在于合伙经营组织的权利,等),当事人应当服从法律的规定。
  • 297人看过2024-01-29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遇到著作权侵权如何计算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遇到著作权侵权如何计算损害赔偿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3、法定赔偿。

    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具体的做法,这些赔偿方式我们可以选择适用,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计算。下面分别介绍三种赔偿计算方式的运用计算和司法实践中的主要做法。

    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

    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

    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

    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

    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

    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另外,因提起诉讼而导致的费用也应列入赔偿范围。提起诉讼可能发生许多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调查取证费和制止侵权所支付差旅费,为查阅收集证据材料支付的费用,对是否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等。对被侵权人因诉讼而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应列入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范围,以使当事人得到充分、合理的补偿。这些费用都是被侵权人因为制止侵权而实际必须支出的费用,应该都是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遇到著作权侵权如何计算损害赔偿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四条  著作权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 (版权) ,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 282人看过2024-01-29

    接下来,就让华律知产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吧,希望能让大家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有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申请德国商标注册的流程

    德国商标注册流程

    1、商标的申请人向德国专利商标局(GPTO),委托国内或者德国的代理机构在德国专利商标局(GPTO)商标的主管机关申请商标的注册,当代理机构收到申请的文件的时候,就会及时的转交给相关的部门。

    2、商标的申请人一般的情况下六周之内会收到答复文件包括受理号和受理日期。商标的申请在德国法律规定的必须程序非常顺利的情况下,大约就需要六至九个月的时间如果情况紧急需要加急的办理,可以申请三至六个月,不过得另外缴纳加急的费用。

    3、倘若这个商标申请注册,在审查这个程序中出现了德国专利商标局(GPTO)合法的审查意见、补正通知的情况,或者进入了提别的程序,也就是表明该商标申请在初步审查公告出来后有人提出来异议,商标的申请最终获得准许注册就需要更长的时间了。

    4、当初步审查通过获得商标注册以后,德国专利商标局(GPTO)就会向社会公开该商标,在三个月以内没有他人的任何异议的话,该商标的所有权就是属于该申请人的了。注册的商标有效期是十年,从核准注册日开始计算。在有效期满之前如果需要续展的可以申请续展,没申请续展注册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期间三个月内有人提出异议的话,德国商标局就会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裁决。

    5、如果该商标在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内已经有完全相同的注册,那么除了特定情况以外,该商标在德国申请注册可以获得优先权。

    以上就是关于申请德国商标注册的流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网站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