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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32人看过2024-01-29

    所谓商标变更,是指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册申请中指定商品的行为。那么商标变更需要注意什么呢?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就商标变更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地方做如下总结:

    什么是商标变更

    商标变更主要针对:

    1、《商标法》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2、商标的变更,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注册地址或者其他事项。

    3、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4、如果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则应当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按新申请商标对待,不能称为商标变更。

    商标变更需要注意什么?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5、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通过以上什么是商标变更?商标变更需要注意什么?由此可见,在进行商标变更的过程中,如果自己是亲自办理的,则需要确定自己的邮寄地址是有效地、能接收到重要文件的。如果是商标代理机构来办理的,则不需要关注这些信息,只需要跟商标代理机构签订一份商标变更授权协议即可。我们建议,为了避免出错和文件邮寄丢失,商标变更最好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省事、省时方面占很大优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什么是商标变更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274人看过2024-01-29

    最近有朋友问到关于商标注册变更需要准备的书件有哪些这方面的问题,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接下来大家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商标注册变更需要准备的书件有哪些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3、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商标注册变更需要准备的书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 211人看过2024-01-29

    知识产权投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那么,知识产权投资的相关法规有哪些呢?下面,华律知产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大家的疑惑。

    关于知识产权投资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知识产权投资的相关法规有哪些?

    知识产权投资的相关法规:

    我国没有对于知识产权投资的部门法,但是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正,涉及了知识产权投资的规定主要有:

    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28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26条和第81条规定: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资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或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此外,新公司法还对股东不依法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上面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关于知识产权投资的相关法规有哪些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对于纠纷的行为,一定要协商处理好,避免出现一些意外。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252人看过2024-01-29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华律知产小编通过专利申请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专利申请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的判断更多的是关注技术的非显而易见性,虽然一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但不一定就有创造性。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专利申请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 168人看过2024-01-29
    (一)一般限制:
    1、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限制,驰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恒定的,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2、商标限制,经认定或认可的驰名商标的内容是确定的,既不得扩大也不得改变;
    3、时间的限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保护期限,但驰名商标不应当是终身的,应当是动态的和变化的,而且,以注册为认定前提的驰名商标还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
    (二)特殊限制:与一般商标不同,由于驰名商标与商标注册人、商品质量信誉等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严格限制甚至禁止转让或许可使用。中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实际中如何掌握呢。
    1、对于滥施转让权或许可权的并最终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援引其他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2、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以及商标权的私有性质,执法机关不应设定条件限制或禁止其转让或许可;
    3、对于由于商标注册人经营不善而导致信誉度明显减弱的驰名商标,将商标权进行移转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值得鼓励和提倡。
  • 138人看过2024-01-29
    1、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2、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3、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4、对抗恶意抢注;
    5、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 157人看过2024-01-29
    (一)一般限制:
    1、商标限制,经认定或认可的驰名商标的内容是确定的,既不得扩大也不得改变;
    2、商品或服务项目的限制,驰名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关系是恒定的,不得随意扩大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3、时间的限制,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保护期限,但驰名商标不应当是终身的,应当是动态的和变化的,而且,以注册为认定前提的驰名商标还应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
    (二)特殊限制:与一般商标不同,由于驰名商标与商标注册人、商品质量信誉等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严格限制甚至禁止转让或许可使用。中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实际中如何掌握呢。
    1、按照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的原则以及商标权的私有性质,执法机关不应设定条件限制或禁止其转让或许可;
    2、对于滥施转让权或许可权的并最终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援引其他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3、对于由于商标注册人经营不善而导致信誉度明显减弱的驰名商标,将商标权进行移转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值得鼓励和提倡。
  • 165人看过2024-01-29
    1、确定形式要件可以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良好的执法秩序;
    2、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实质要件或要素过于抽象和笼统,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
    3、确定形式要件可以保障驰名商标的相对稳定性,使得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据可循。
    至于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关系,实质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事实条件,形式要件是驰名商标构成的法律条件,二者不可偏颇。如果过分强调实质要件而轻视甚至忽视形式要件,容易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反之,如果过分强调形式要件而不尊重实质要件,则会背离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走向程序主义或虚无主义。
  • 162人看过2024-01-29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 179人看过2024-01-29
    1、没规定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股东代位诉讼是以公司名义提起的,讼争利益归于公司,股东有权获得补偿的诉讼;因此,股东作为原告有滥用职权的可能。原告股东出于不正当目提起诉讼,会给被告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
    因此,被告也需要制衡原告的滥用诉权行为。诉讼费用担保制度可以实现制衡目的。
    原告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前提下,被告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原告提供担保。
    2、没规定原告股东的权利义务
    在设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的同时,也会给那些企图破坏公司正常运行的恶意竞争者提供这一诉权,助其达到侵害公司利益之目的。
    有鉴于此,一方面要求原告股东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要求公司提起诉讼,除非事实表明这种要求是无用的;另一方面应在公司法中规定原告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如胜诉应得到诉讼费用的补偿,败诉将承担诉讼费用,且要赔偿因诉讼给公司名誉带来的负面影响等,以对恶意股东起到威慑作用。
    3、免除前置程序规定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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