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1、现行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形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或通过诉讼解散公司,以保护自身利益,并没有强制股东退出的。因此,如要使公司或股东对特定情形下拥有对部分股东强制退出的权利;
2、就必须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关协议,或在事后协商达成退出协议,然后根据协议使特定股东退出。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单位不经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就调动其工作部门的,一般不合法。
调动工作部分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要由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擅自变更的,一般不对劳动者产生法律效力。
单位不经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就调动其工作部门的,一般不合法。
调动工作部分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要由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擅自变更的,一般不对劳动者产生法律效力。
需要
股权赠与、股权继承等都应当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应当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
1、接受无偿赠与的股权,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2、接受无偿赠与的股权,由受赠方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3、赠与是不能提供任何劳务,无偿的。赠与是不收税的。不过无偿赠与一般要求有理由,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是偶然所得。
单位不经劳动者本人的同意就调动其工作部门的,一般不合法。
调动工作部分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要由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位擅自变更的,一般不对劳动者产生法律效力。
公司注销清算时,要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这两个账户的核算情况如下:
一、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费用成本。其内容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跟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和清算的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账户借方需登记清算的期间各项清算费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的发生额需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到清算损益的借方,本账户余额为零。
二、清算损益:属于损益类的账户,专门核算企业在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跟损失。“清算损益”账户的贷方所反映的是企业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了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变现的收益、财产重估收益、与无法偿还的债务等;该账户的借方所反映企业的清算损失,该内容包含了清算发生的财产盘亏,其中包括损失财产、变现损失以及无法收回的债权;期末余额不仅可能在贷方也有可能在借方,之后再将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清算结束时,该账户无余额。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三)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
(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如组织机构、审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其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是一种典型的资合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其全部资本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必须是债务人处于持续经营状态。这是区分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的主要标准。
2、必须是债务人发生了财务困难。只有债务企业在经营上出现困难,或因资金调度不灵而又筹集不到足够的资金偿还到期债务时,才有债务重组的必要。
3、必须是债权人作出了让步。由此可见,我国的会计准则定义的债务重组是狭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