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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人看过2024-01-23
    公司可以委托个人代持股。代持股是一种委托,类似资金信托,只要委托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在自愿、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委托个人代持股。
  • 106人看过2024-01-23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 107人看过2024-01-23

    1、合并(或收购)契约之签署

    合并(或收购)契约表彰双方合并(或收购)关系之发生,双方何者为存续公司,何者为消灭公司或二者皆消灭而成立一新设公司、股权价值约定、总购买股数及金额、交割义务、付款期限及权利资格之担保等等,皆须明订于契约中。原则上,合并契约须经股东会核准,目前实务上是由董事会拟订契约并签署后交由股东会认可。

    2、融资契约之进行

    融资购并已日渐成为常态,亦即企业藉由向银行或金融机购借贷资金以为购并之用,藉由融资,小公司吃掉大公司的戏码就上演了,以前网路热时,网路公司因股价超高,致市值也水涨船高,也许只是几十人的公司,市值却是上千人公司的数倍,此时,小公司即可运用此优势,向银行借贷而拿到自己所缺的东西(例如某样网路上的关键技术),大家可以想象,这些公司拿到他要的东西后会怎样?积极裁员恐怕是免不了的。现在网路股走下坡了,但融资购并仍是常用的并购手段。所以,采融资进行并购,就要洽询银行团,谈定利率,签订融资契约,以为支付并购所需之资金。

    3、公交会审核

    前已言及,公交会对影响市场之合并、结合案,要求事先送审,故在董事会通过合并之决议后就应送审了,至于何种情形须送审,只要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即须送审:

    (1)事业因结合而使其市场占有率达三分之一者;

    (2)参与结合之一事业,其市场占有率达四分之一者;

    (3)参与结合之一事业,其上一会计年度之销售金额,超过中央主管机关所公告之金额者(目前为新台币五十亿元)。

    4、股东会核可

    公交会许可公司合并后,即可将合并案报请股东会通过,此项股东会决议须有已发行股份总数四分之三以上股东出席,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始可。不同意的股东此时可以表示异议,放弃表决权,请求公司按公平价格收买其股份。

    5、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并通知债权人

    因为合并无债权人参与及表示意见的机会,故公司决议合并后,应通知债权人,使其知悉合并事宜,债权人得表示异议,要求公司清偿或提供担保,若公司不为清偿或提供担保,则此合并不得对抗债权人。

    6、向经济部申请专案合并及向证期会申请合并公开发行新股

    向经济部申请目的乃在求能适用产业升级条例所规定之合并租税奖例,而合并后自然须以新股代旧股,故须向证期会申请发行新股。

    7、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于合并后,应为存续公司之变更登记及消灭公司之解散登记并办理新股换发事宜。

    8、召开新股东会

    存续公司之董事会应召即合并后之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合并事项执行情形。


  • 115人看过2024-01-23

    不需要所有股东全部到场签字认可,只要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会议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议,就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推选一名董事或者由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

  • 129人看过2024-01-23

    (一)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法人代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投资人姓名没有设定条件。

    (二)个人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是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具有法人地位,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按法律人格理论,民事主体人格分为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独资企业本身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具有法人人格,其从事民事或商事活动是以独自企业主的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的,实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在商事主体分类中,把上市主体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独资企业属于其中的商个人。

    (四)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一定要变更的情况:

    法人死亡,或者因为过失被免职。

    法人没有履行自己的职务,或者无法履行自己的职务。

    法人辞职,或者岗位调动。


  • 110人看过2024-01-23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不能不提清算诉讼。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应当按期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 118人看过2024-01-23

    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1.原则上有效。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2.公务员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但不能要求显名登记为股东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属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性规范,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可按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导致本案的持股协议书无效。参见案例(2024)一中民(商)终字第5296号。但是,公务员要求登记为工商登记股东,法院不予支持。参见案例(202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89号。

    3.代持金融机构股权的代持协议无效最高法院认为,违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有关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直接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一样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因此,本案《信托持股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参见案例(2024)最高法民终529号。基于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同样的法理,代持其他金融机构股权的代持协议无效。

    4.代持证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股权的代持协议无效最高法院认为: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约束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系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否则如上市公司真实股东都不清晰的话,其他对于上市公司系列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等监管举措必然落空,必然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到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到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从而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

  • 105人看过2024-01-23

    1、工商变更: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受理后5-10个工作日后领取新法人代表的执照

    2.组织机构变更: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3.税务变更: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这里涉及到一个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需要向地税部门申报和缴纳所得到股权的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变更税务所需材料:

    (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股权转让协议书复印件;

    (3)、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证明信息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5)、完税凭证复印件;

    (6)、股权变更企业联系三年以上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4.银行变更: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


  • 123人看过2024-01-23

    1、无法免除债务清算主体的相关法律责任。公司歇业后未办理注销登记,也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公司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诉讼主体;公司歇业后,虽办理注销登记,但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负有清算之责的主体为诉讼主体。因此,只有经过合法的清算、注销程序,公司才能从法律意义上消灭,公司及负有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才能免除相关的法律责任。

    2、有可能遭受罚款,税务列入监控黑名单。如果公司不正常注销,也不按规定参加工商年检,将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公司之法定代表人、股东将被工商局列入监控黑名单,在三年内无法再注册公司;银行个人信用记录不良将保持七年,而且要被罚款;税务则永久被列入监控黑名单,如再注册公司,将被税务机关追溯补税罚款。


  • 109人看过2024-01-23

    1、《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可见,我国破产法对破产条件界定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所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其内容包括: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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