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1.原则上有效。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股权代持协议有效。
2.公务员作为实际出资人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但不能要求显名登记为股东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属管理性规范,并非效力性规范,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可按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导致本案的持股协议书无效。参见案例(2024)一中民(商)终字第5296号。但是,公务员要求登记为工商登记股东,法院不予支持。参见案例(202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489号。
3.代持金融机构股权的代持协议无效最高法院认为,违反《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有关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直接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一样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因此,本案《信托持股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参见案例(2024)最高法民终529号。基于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同样的法理,代持其他金融机构股权的代持协议无效。
4.代持证券发行人(拟上市公司)股权的代持协议无效最高法院认为:要求拟上市公司股权必须清晰,约束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权,系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基本要求,否则如上市公司真实股东都不清晰的话,其他对于上市公司系列信息披露要求、关联交易审查、高管人员任职回避等等监管举措必然落空,必然损害到广大非特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到资本市场基本交易秩序与基本交易安全,损害到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从而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