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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人看过2024-01-29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 508人看过2024-01-29

    个人或公司均可以成为签订合同的主体,签合同以个人名义签还是公司名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若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公司,合同的责任由公司来承担的,那么,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2、如果属于以个人名义订立的私合同,责任由本人承担的,则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

  • 133人看过2024-01-29
    生效。
    实践中,在签合同前,一方当事人会支付定金,对方则会出示定金收据,这个定金收据其实就是定金合同,定金和收据完成交付,定金合同成立生效。
    定金合同是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 126人看过2024-01-29
    签订合同时的补充协议,可以按新的合同进行处理,如果补充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128人看过2024-01-29
    如果股东负有清算义务的,可以起诉原股东追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130人看过2024-01-29
    1、合同中不可以任意约定免责条款,否则会导致无效。
    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据此,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这样的条款,人民法院都会依法宣布这些条款无效。当然这些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只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这样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条款无效,借以对想逃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惩罚,以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128人看过2024-01-29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合同的类型须是双务合同且互负债务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前提条件。在理论上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相对应的合同的一种分类,是以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人互负为区分标准。

    2、当事人所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须以他方当事人为对待给付为要件,这一点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已经认同,但具体的分析看来就未履行与未按约定履行又分以下几种情况:

    (1)迟延履行;

    (2)部分履行;

    (3)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4、对方有对待给付的能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一方拒绝履行可以迫使他方履行合同,但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能够履行为基石的。

  • 156人看过2024-01-29
    1、格式条款为单方面提供,一般合同书为双方协议签订。
    2、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
    3、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 141人看过2024-01-29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受要约人判断要约是否有效的标准是:

    1、要约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2、要约应当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4、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128人看过2024-01-29
    1、仓储物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
    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尽管仓单的交付不是货物的直接交付,但具有了法律上交付的意义,所有权的转移得到了实现,风险的转移也随之完成。
    2、仓单仅具有单纯的物权效力
    仓单毕竟只是低层次的有价证券,它远不及于票据,仓单的交付只对于那些由仓单而发生的权利以及对于仓储物上的权利而具有物权转移的效力,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关系,比如票据上的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3、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
    在同一仓储物上,不能存在两份或多份内容相同的仓单。这是一物一权主义所决定的,即使在混藏仓储合同的情况下,也只能理解为各仓单持有人为共同所有人。如果出现两份或多份仓单请求给付,则应当以最先签发的仓单为准。
    4、仓储物的非所有人取得的仓单仍然具有物权效力
    除盗窃、抢夺、拾得遗失物等违背所有权人本意占有他人之物外,只要是基于合法的占有而将物储存、保管于保管人,则据此取得的仓单同样具有物权效力,即在仓单交付时,被背书人基于仓储物已经交付储存与保管的事实,相信背书人即为仓储物的所有人,则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取得仓储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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