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选择模式是,将清算、和解与重整依其通常的逻辑顺序予以纵向排列,使它们之间形成一种先行后继的纵向推进关系。这里又有两种组合方式:一是将清算程序前置,先清算后和解,然后再重整。这种做法姑且可称之为“清算前置主义”。我国现行破产法采取的就是这种组合方式。二是将和解前置,先和解,和解不成再清算,或者先和解,和解成功后,如有必要也可以转化为重整。这种做法为英国法所采,称为“和解前置主义”。依此立法例,和解是任何破产程序的必经程序。
第二种选择模式是将清算、和解与重整三者并列,它们都统一在破产程序这个大概念下,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初,由当事人选择适用。这种模式可以称为“三者并列选择适用主义”。当事人选择适用清算程序的,首先依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活动,在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清算程序则转化为和解程序。在和解程序开始后,双方当事人依破产法中有关和解制度的规定从事和解活动。和解不成,再进行破产清算。和解成功,破产程序结束。不仅如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和解程序中有意重整,和解程序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当事人如果直接选择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则分别开始相应的程序。在和解或重整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向其他破产程序转化的条件,则可在当事人的申请下转变为其他破产程序。
第三种选择模式是将清算与和解并列,成为破产程序开始的两种方式。这种模式是大陆法系国家选择适用的,它们称之为“和解分离主义”。依此立法例,破产程序开始后,当事人申请清算的,依清算程序进行;当事人申请和解的,依和解程序进行。在清算程序中,当事人若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重整协议,也可转化为和解程序或重整程序。在和解程序中,若发生需要清算的事由,则也可转化为清算程序;若双方当事人达成重整协议,则也可转化为重整程序。这种选择方式同第一种显有区别,与第二种也有所不同。在第二种选择方式中,清算、和解与重整是同时作为三种并列的程序供当事人选择的,而第三种选择方式则是将清算与和解作为启动破产程序的两种并行方式,而重整则依附于清算或和解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选择适用。
合伙投资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合伙前,要明确每个人的投资方式,不同的投资方式会有不同的规定,明确自己的账户;
2、合伙时签订合伙协议。虽然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只是解决了合伙人对外责任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
3、合伙关系终止时,应当先清算,处理合伙财产。有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无协议,协商不成的,按出资额处理。
合伙投资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合伙前,要明确每个人的投资方式,不同的投资方式会有不同的规定,明确自己的账户;
2、合伙时签订合伙协议。虽然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只是解决了合伙人对外责任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合伙人内部责任的划分;
3、合伙关系终止时,应当先清算,处理合伙财产。有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无协议,协商不成的,按出资额处理。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子母公司法律上的规定即《公司法》第14条,其内容即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因而在经营方面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根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含5人)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住所的变更,须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但是,我国目前暂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而应采用"先发起设立,后公开发行股票"的做法。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其股本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缴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资本。
(三)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这里的"发行"一词有以下两种含义:1、就发起设立方式而言,发行是指发起人不公开的认足全部股份,筹集设立公司所需要的资本。2、就募集设立方式而言,发行是指发起人认足不少于公司设立所需股份总数的35%的股份并由发起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认购股份的要约邀请、要约或单方面表示招募股份的意思。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设立文件,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发起人应当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或《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及相关规定的要求,起草制定章程草案。章程草案须提交创立大会表决通过。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公司章程(草案)。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有关规定确立公司名称,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等公司的组织机构。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份有效检索报告可以让申请人避免所要保护的权利不与在先申请的专利权利相同或相近,保证所申请的专利是有效的。那么专利查询有何目的呢?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2024年专利查询有何目的
2024年专利查询
2024年专利查询有何目的
(1)掌握市场发展趋势:藉由领导厂商所取得之专利技术,可进一步掌握市场发展趋势。
(2)参考既有技术:参考既有的技术可减少经费与时间的重覆投入,将资源转为投入更深入的研究或取得其他厂商的技术授权。
(3)做市场区隔:依据领导厂商或竞争对手所取得之专利技术,做好市场区隔以避免与其正面衝突。
(4)迴避设计:当发现正在研发中的产品,已被其他竞争对手领先取得专利,可及时修改现有产品的设计以避免侵权。
(5)专利战争:当本身拥有重要专利时,经过检索后确认竞争对手没有相关专利,便可使用专利侵权诉讼以干扰其公司运作。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2024年专利查询有何目的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相信大家从上文已经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